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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確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稅征管

2015年11月27日08:41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國稅總局明確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稅征管

  進一步明確了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和應納稅款的計算、轉增股本政策適用范圍、備案手續辦理和代扣代繳等個稅問題

  ■本報記者 包興安

  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的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幾項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証券日報》記者獲悉,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和應納稅款的計算、轉增股本政策適用范圍、備案手續辦理和代扣代繳等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公告》是對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進一步細化落實,也是稅務機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便民辦稅、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國稅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告》的發布,使分期繳稅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對保障分期繳稅政策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公告》明確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動性較強,其在公開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其公平市場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但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價格,由於其流動性較差,通常難以找到較為合理的參照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非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淨資產確定其公平市場價格。對於企業淨資產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若淨資產法和類比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的,企業經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可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股權價格。

  什麼情況下轉增股本可以分期繳稅?《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此外,《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責編:田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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