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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客戶資金須由銀行存管

余雪菲

2015年12月29日08:14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P2P客戶資金須由銀行存管

  昨天,銀監會會同多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客戶資金銀行存管,並提出負面清單。

  定位信息中介投資人門檻升級

  《辦法》明確網絡借貸機構定位是網貸信息中介,網絡借貸歸屬民間借貸范疇。《辦法》規定,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辦法》明確規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點融網聯合創始人郭宇航表示,這次細則提到對於信息中介的字樣要出現在名字中,事實上也對於分業經營,即P2P混合理財平台業務做出了區隔,P2P隻能做撮合業務,要做理財平台估計要區隔不同的主體。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禁止P2P平台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讓投資人自行承擔資金風險。除了要求平台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外,還要求平台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定投資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未來,P2P可能不再是屌絲經濟,投資人將出現升級,會有一定的投資門檻。

  資金銀行存管或淘汰一批平台

  《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

  盈燦咨詢12月15日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涉及存管的銀行超25家,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的P2P平台超65家。這意味著,客戶資金沒有進行第三方存管的公司需要迅速解決資金第三方存管問題。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相較於此前聽聞的行業注資資金規模等進入門檻而言,與銀行進行資金存管是更高標准要求。可能有一批平台達不到銀行資金存管標准。

  過渡期18個月行業將面臨洗牌

  《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理財范聯合創始人申磊表示,“在暫行辦法18個月過渡期內,必將引發行業在業務合法合規方面的整頓和新一輪洗牌。”

  也有人認為,總體來看,這個細則征求意見稿從非常多的細則上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對於草創平台來說,基本關閉了創業的可能性。對於大平台來說,可能也要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才能完全符合規定。“草根野蠻生長的P2P時代已經過去了,P2P行業將由此進入規范和完善的第二階段。”

  ■鏈接·負面清單

  [禁止行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京華時報記者余雪菲

(責編:朱一梵、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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