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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愛君解讀P2P監管細則: 凸顯對出借人的權益保護

2015年12月29日10:38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王千原雪)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並於昨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針對征求意見稿接受本網採訪,對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借貸違約風險承擔方等此前業內高度關注的問題作解讀:

第一,《征求意見稿》立法目的凸顯對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這是符合網絡借貸模式的風險承擔主體的特征,因為網絡借貸的交易結構的風險承擔者主要是出借人。另外強調了網絡借貸應是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

第二,在《征求意見稿》中第二條中對網絡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各主體的法律性質和行為方式進行界定。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主體”進行了明確界定,如: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對網絡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進行界定,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並明確了服務的行為方式: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第三,《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確定了網絡借貸的基本原則。

從基本原則的角度明確規定網絡借貸平台是信息平台,隻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明確了網絡借貸的各監管主體合責任。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尤其強調了網絡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要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這將結束了各種行業自律組織的亂象,使得網絡借貸行業無所適從,增加了行業成本。不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指導的行業自律組織將沒有對網貸行業進行指導。此規定對網貸行業是個利好,驅除了一些以行業自律組織為名進行套利的空間。

第五,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備案管理。此規定消除了一直以來此行業的對門檻的擔心,而且最低限度的對整個網貸行業的影響。另外在第五條中強調了“備案”的性質,此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這種備案登記制度充分發揮了市場機制的作用,降低了政府監管的成本,也符合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范疇的性質,有利於培養網絡借貸主體風險自擔意識。

第六,明確了機構的名稱: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規定,對現有行業的名稱混亂帶來的風險進行了防范,有利於監管主體的監管,有利於出借人對網絡借貸平台的判斷,同時也降低了出借人的風險。

第七,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義務。義務的明確就是明確責任,也明確了監管機構的監管邊界和監管內容。而且,是通過列舉式的對義務進行明確,易於平台和監管機構的操作性。尤其《征求意見稿》中第九條的第二項“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不僅對融資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還要對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此條款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對網絡平台和融資項目的監管有合法性的監管,無論是網絡平台,還是融資方及融資項目隻要違法就可以對其採取措施,不僅僅是出現資金鏈斷裂、跑路何舉報等才採取行政及司法措施。

第八,凸顯了信息權的保護。《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的第六項“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此項規定凸顯了信息權的保護。這裡的信息權的保護是科學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到今天,大家討論的最多的是“隱私權”的保護,實質上討論“隱私權”的保護過於狹窄,而且不科學。一是,隱私權的保護明前是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如《侵權法》,《憲法》等。二是隱私權的主體隻有自然人,並不包括法人及組織,因此隻談隱私權是不科學的。因此該《征求意見稿》的落腳點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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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千原雪、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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