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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落地分“三步走” 助市场回归价值投资

朱宝琛

2015年12月23日08:34    来源:证券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注册制落地分“三步走” 助市场回归价值投资

广受关注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脚步”正越走越近。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就《草案》内容作出说明。

为确保核准制与注册制平稳对接,证监会确定了循序渐进实施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并做出过渡期安排。业界普遍认为,A股市场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举措,有利于股市的发展。注册制下新股供给将增加,没有基本面支撑的个股将难以获得投资者青睐,长期来看,有助于市场回归价值投资。

正式落地分“三步走”

A股市场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根据《草案》,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规则,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业界认为,这意味着,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股票发行注册制将先行推出。两年的授权安排,并不意味着《证券法》修订完成还需两年,全国人大将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证券法》的修订工作,而后注册制也将在新《证券法》中得以确立。

“目前市场普遍对《草案》提到的两年有误解。”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事实上,这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过渡性安排,并不意味着注册制要在两年后推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两年期限的设置,是因为《立法法》中有规定。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法律修改前,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适用关系。

在业内人士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草案》即意味着注册制实施具备了法律条件,但是注册制正式落地,还需走完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实施注册制须于法有据,《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工作安排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12月21日-27日。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根据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实施注册制、调整适用《证券法》相关条款的具体事项做出制度安排。

第三步,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但注册制实施的具体时间,最终还是取决于第三步工作的进展情况。

让市场回到资源配置的本源

我国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明显,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股票发行须行政之手干预,既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客观现实,也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的障碍。而对于以优化资源配置为主要功能的股市而言,实行注册制是“必由之路”,因为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华泰联合证券总裁刘晓丹表示,注册制让资本市场回到资源配置的本源,让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进入A股市场,同时让投资者分享到这些优秀公司的成长。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一改革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成人礼”。

南方基金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表示,一个成功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而孕育和支持伟大企业的市场。

“回顾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最终使得大量国有企业得以上市;中小板、创业板使得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借力资本市场不断成长。现在我们国家经济正经历转型升级,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局面,更需要一个高效的资本市场提供资金支持。注册制的推出,将会有效地解决创新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做出实质贡献。”史博说。

“只有注册制,才能让垃圾股的‘壳资源’分文不值。”董登新表示。

财富证券资深分析师赵欢同样表示,注册制对“壳资源”的估值肯定会有较大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他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随着IPO重启以及注册制的推出,一些优秀的公司就会选择通过IPO上市,而不会花大价钱去买一个“壳”,这就会出现一种“壳资源”有价无市的局面,价值自然就会大打折扣,进而造成一些上不了台面的“壳”越来越少,最终在市场上慢慢减少。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注册制对壳公司而言的确是一种冲击,但实行注册制并不代表随随便便一家公司都能IPO,同样需要符合严格的上市规定,一些硬性指标无法达标的公司,还是会通过借壳这一渠道上市。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关键

不论是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是证监会的“解读”,都特别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曾表示,注册审核应当以大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基础。不仅不能替代,而且应当更加强化。监管机关的职责重在监管执法,集中精力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惩治市场欺诈,责成失信违法主体回吐经济利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未来需要从事前监管转到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重点是要以监管信息披露为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未来监管部门最重要的不是资质审查,而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加强事后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董登新表示,在注册制推行后,监管者的工作重心将从IPO审核转向市场监管,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加大对证券中介行为规范的监管;三是严查严打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责编:田原、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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