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深夜發文:密切關注大宗交易減持股票

2016年01月14日07:35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
 

人民網北京1月13日電 中國兩大股票交易所——上海証券交易所和深圳証券交易所13日晚間分別發布公告稱,密切關注大股東通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減持的行為,及時督促相關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內容分別如下。

上海証券交易所公告

各上市公司: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上海証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后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証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后,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中減持預披露和減持比例限制等相關要求。

前述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總數合並計算。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后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后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后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后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六、本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后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減持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特此通知。

 

(責編:呂騫、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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