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風波不斷、險象環生的2015年歲末,P2P網絡借貸行業和廣大投資人終於盼來了政府的監管細則。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發布了銀監會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P2P性質、風險管控、資金存管以及監管體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P2P是中介不是金融機構
征求意見稿開宗明義地指出,《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征求意見稿規定P2P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這意味著目前幾乎所有P2P平台都需要更改名字。
解讀:人大法學院副院長楊東指出,征求意見稿明確P2P平台不是金融機構,不能進行擔保,但可引入第三方擔保。目前行業內機構多數採用自己擔保或風險備付金制度,大多數平台需要進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滿足意見稿的要求。“但是按國內的市場環境,隻要剛性兌付的環境不打破,如果個別項目出現問題,P2P平台還是會兜底,只是用不同機構進行實際操作罷了。”
明確劃定12條禁止線
征求意見稿對P2P網貸平台禁止從事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不能自融以及給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不能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不能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不能發放貸款﹔不能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不能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不能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不能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不能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解讀:邦幫堂董事長寇權表示,12條明令禁止的紅線,對目前大多數P2P機構來說比較嚴厲。如現在多數平台有活期理財產品,禁止歸集出借人資金和銷售貨幣基金的規定,對P2P平台是個沉重打擊。而股票融資配資業務和股權眾籌增值服務是許多P2P平台大肆宣傳的特色業務,禁令將讓這些平台面臨嚴峻考驗。
投資人須買過非保本類產品
征求意見稿也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意見稿指出,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向P2P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借款人則必須保証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必須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此外,P2P平台上單一項目的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解讀:金信網副總裁王鳳華指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P2P借貸中“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特別是出借人要有風險自擔、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對於可能發生的逾期等風險有所准備,P2P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一大批平台或將被淘汰
資金存管是保障P2P出借人資金安全的核心措施。征求意見稿規定,P2P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解讀:P2P網貸搜索平台投之家CEO黃詩樵認為,這一規定意味著今后第三方支付機構比如匯付天下、易寶支付等,都不能再為P2P提供資金存管。銀行存管這一門檻比之前盛傳的注冊資金門檻更高。因為銀行出於自身信譽風險的考慮,對於存管業務方的選擇非常慎重。根據盈燦咨詢的數據,截至2015年12月15日,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而已經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的平台剛剛超過65家,不足2.5%。這意味著超過90%的P2P平台如果不在未來18個月的緩沖期內與商業銀行簽訂存管協議,就將被劃為不達標平台之列,這也意味著未來留給小平台生存的空間不大。(張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