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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機關養老保險改革:個人繳8%單位繳20%

2015年12月23日07:45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北京機關養老保險改革:個人繳8%單位繳20%

  [摘要]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記者昨天獲悉,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公開了《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關於繳費

  工資基數包括津補貼年終獎等

  北京發布的辦法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個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隻能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稅。

  該辦法適用於本市所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上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本市辦法特別提出,辦法實施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關於待遇

  設10年過渡期和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換言之,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准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准的,超出部分則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准,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關於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繳4%單位繳8%

  本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

  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屬於單位福利制度。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專家觀點

  有關部門應避免雙軌制差距拉大

  北京出台的相關文件提出,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首都經貿大學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呂學靜透露,有關部門應注意雙軌制差距問題。

  呂學靜表示,雖然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並未完全形成制度化規定,但每年漲10%基本成了相對固定的“模式”。在此情況下,如果今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與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同步且同水平,無疑不利於原來雙軌制待遇差距的縮小。因此,今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水平是單獨調整,還是隨著企業退休人員或在職公務員待遇調整而調整,以及其調整幅度如何確定,有關部門都應該慎重確定。

 

(責編:李海霞、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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