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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股權眾籌建成中國資本市場的新五板

2015年10月26日15:43  來源:証券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把股權眾籌建成中國資本市場的新五板

  眾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分具有發展潛力。在2015世界眾籌大會現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中國人民大學校長助理、金融與証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相繼發表演講,闡述自己的觀點。姚余棟提出將股權眾籌打造成中國資本市場的新五板,以股權質押式的優先收益權眾籌的設想﹔吳曉求認為互聯網金融需要法律、政策等多方面支持,呼吁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制定適度監管政策。李東榮則表示政府需要發揮對眾籌新業態的扶持和引導作用,形成良好的政策環境。

  姚余棟:實體經濟非常需要股權眾籌

  姚余棟表示,實體經濟非常需要股權眾籌。但目前尚不能証明模式已經成熟或者完全成功。在股權眾籌方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創新性地提出了“五四三二一”的方案。

  “五”是將股權眾籌打造成中國資本市場的新五板。在姚余棟看來,目前主板服務於大型、中型企業﹔中小板和創業板服務於創新型企業﹔新三板服務於各類高科技企業,即成為未來中國的納斯達克﹔四板市場即區域性的產權交易市場﹔新五板就是股權眾籌平台。“四”是根據投資者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資金實力,對投資者進行劃分,按照公募、小公募,私募和小私募進行劃分。姚余棟表示,股權眾籌非常復雜,普通股給予投資者的權利很多,所以投資者應該循序漸進,在實踐中發現合適的底線,防止欲速而不達。“三”是根據平台可以分成不同的層次,以降低投入者的成本和入市的門檻。“二”是堅持兩個底線,不設資金池,不提供擔保,包括隱性擔保。“一”是一條紅線,在現有法律未修訂的情形下,不能越過公司法和証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200人的法律紅線。姚余棟呼吁,希望早日修改公司法和証券法,將股東人數擴大到至少500人甚至1000人。但法律沒有改之前,一定要堅守這條紅線,不能突破。

  此外,在充分與專家討論的基礎上,姚余棟提出以股權質押式的優先收益權眾籌。股權眾籌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的權利是很多的,但是創業者能不能把股權質押給比如新五板或交易所,在這個平台上發出優先收益權。這樣可能使風險更加平衡,而減少平台對項目的自身判斷。同時,也使企業與投資者分紅更具有可信性。姚余棟希望股權眾籌不僅包括普通股,還希望引入優先股,以及引入股權質押式的優先收益權眾籌。

  “隻要堅持十部委出台的關於互聯網金融發展健康指導意見,堅守底線,不碰紅線,勇於創新,那麼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包括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模式,必將在不久的將來,引領世界。”姚余棟表示。

  吳曉求:互聯網金融監管需適度

  吳曉求認為中國正在進入一個全民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金融創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結構的變革和創新,二是金融業態的創新。其中,金融業態的創新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互聯網金融。它起始於支付形態的變革,但是發展於眾籌模式,眾籌是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形態。因為眾籌模式的發展將會從根本上挑戰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而且也會完善中國金融的服務模式和功能。

  吳曉求認為互聯網金融在中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多方面的支持。第一點即是法律的支持。因此,他認為必須要調整現有的法律。吳曉求認為如果法律不能給互聯網金融提供足夠廣闊的空間,創新將不會發生,因為踩紅線的代價太大。

  第二點是政策上的支持,即制定一個適度的監管標准。吳曉求表示,不能按照現有的傳統金融准則去管理互聯網金融,需要制定一個有足夠發展空間的監管准則。而制定這樣一個監管規則,則必須研究互聯網金融特殊的風險特點。監管准則的核心是對沖潛在的風險,讓潛在的風險不至於蔓延。第三點,要加強對平台的建設和監管,尤其是平台要加強對資金使用者透明度的提示。因為互聯網金融最核心的風險來源是透明度,而非其他風險。第四點,創客要在有激情的同時遵守透明度規則,不能有欺詐、黑箱操作等違法行為。這是互聯網金融生存的紅線。第五點即是資金提供者的理性預期,不可以有很高的預期。

  李東榮:政策應為眾籌發展鋪路搭台

  李東榮認為眾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新模式、新業態,目前還處於行業的發展初期,部分的從業機構本身就屬於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的范疇,其商業模式有待完善,盈利能力有待培育,這就很需要發揮政府對新業態的扶持和引導作用,形成良好的政策環境。可以通過政策性基金,引導社會資源,支持眾籌發展,將處於初創期,且符合政策條件的從業機構,納入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加快制度改革,便利工商登記服務,著力推動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開放,通過一系列的政策組合拳,積極為眾籌發展鋪路搭台。

  其次,他認為既要鼓勵開拓創新,又要注重防范風險,要引導和鼓勵信息消費、文化創意、智能家居等創新創意項目依法開展實物眾籌,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要充分認識到眾籌的網絡性、跨界性、涉眾性等特征,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客戶信息、資金安全、技術安全等風險。

(責編:呂騫、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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