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财险公司不得开发带有投机风险等八类产品

2017年01月03日17:40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3日电 (张文婷)伴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财险产品的品种在不断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近日,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财险产品首次细化了开发原则,并提出了禁止性规定,严禁财险公司开发有投机风险性的保险产品。

财险公司不得开发带有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具体来看,财险公司不得开发八类产品,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的产品;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承保风险确定,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与此同时,《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应当坚持五项原则,分别为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以及风险定价原则。

具体来看,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射幸合同原则是指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定价原则是指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原则的制定是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明令禁止,划清政策红线,推动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财险公司应每年清理产品 存在问题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此外,《指引》还约束了保险产品费率,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对严重失信主体。保险公司应上浮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服务。

《指引》还提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指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注销。根据市场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不断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工作,将加大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切实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章斐然、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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