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9日電 (記者李彤)業界翹首許久的網貸監管辦法浮出水面,至此行業監管方向初步明朗。據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消息,28日銀監會會同其他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網貸行業不得從事十二項禁止行為,對投融資雙方義務、網絡與信息安全等提出明確要求。
強調多方監管聯動 明確平台禁止行為
記者梳理發現,《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網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平台予以打擊和取締。強調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貸集中度風險等,要嚴守風險底線。
北京大學一位不願具名的教授表示,當前投資、理財市場問題不斷,尤其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的普及,早前線下違規行為通過線上渠道呈現擴大化趨勢,涉及的金額和人群呈現翻倍增長。在此背景下,《辦法》的出台無疑給行業發展帶來新契機,能夠起到規范作用。
AA金融CEO曾超表示,《辦法》相關表述符合業界預期,希望盡快落地實施。他說,文件相關細節體現出監管部門與業界的充分溝通,對依法合規運營的平台不會造成太大沖擊,送來了一縷“春風”。但對於打擦邊球、違規發展的平台,《辦法》將成為“試金石”,如果在過渡期內仍未完成整改,將面臨行業洗牌“寒冬”,要珍惜整改機會。
“《辦法》將改變網貸機構缺乏監管規則和體制機制不健全的狀態,引導行業進入規范經營和穩健發展的軌道。”銀客網CEO林恩民認為,《辦法》針對符合法律法規的創新業務留有空間,會孕育出更多創新形式。“負面清單制”能夠對“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惡性競爭進行抑制。
在共鳴科技CEO陸雨泉看來,十二條禁止行為可以理解為“十二條紅線”,這是《辦法》的亮點之一,明確規定網貸不能從事的業務行為,又給創新留下空間,受到業界歡迎。明確網貸信息中介職能,讓平台回歸最初的基本功能。在禁止行為中明確不能承諾保本保息,也讓投資者選擇平台時更加理性。《辦法》對行業進入門檻沒有明確規定,這是比較寬鬆的,但規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備案,這意味著地方金融機構對P2P平台有一定的監督職能,多方聯動。
小存折聯合創始人鈕馨蓓則認為,網貸平台備案要趁早,相信行業准入門檻日后會陸續提出。備案制有利於提高機構整體素質,未來如果推行業務類型細分備案制度則更有助於集中分類管理。
針對業界關注的銀行存管,《辦法》最終指明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小牛在線COO 余軍表示,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能夠有效防范網貸平台設立資金池,規避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對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瀚表示,有一批P2P平台可能因為資質等各方面原因,達不到銀行資金存管標准。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而言,未來想要參與P2P資金存管,唯有跟銀行加強合作。
指明各方權利義務 留有行業整改期間
“隨著行業問題平台的陸續增多,《辦法》出台非常及時,與預期相比更加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91金融創始人許澤瑋表示,《辦法》明確要求各機構在其官網建立信息披露專欄,這意味著平台運營透明度將增加,讓投資人獲取足夠信息判斷風險,與出借人自行承擔資金風險規則形成呼應。網貸機構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意味著機構需要更具責任感,同時更專業,對出借人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作出了18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網貸機構規范自身行為、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淨化市場。
第三方機構網貸天眼副總載潘瑾健表示,負面清單中禁止平台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禁止平台開展類銀行金融業務,試圖打造互聯網綜合理財平台的機構可能被迫拆分業務。
邦幫堂董事長寇權坦言,隨著監管辦法的出台,未來P2P平台上基金等金融產品必然會消失,例如一些大平台為了解決資金站崗而引入的貨幣基金類產品﹔一些平台擁有活期理財類產品,而產品背后主要是貨幣基金和債權轉讓。取消貨幣基金,無疑對平台解決用戶資金站崗是一個挑戰。
“對於P2P平台交易普遍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沒有出台規定,債權轉讓模式實質是類資產証券化,放大了小貸公司等信貸機構的杠杆,可能造成風險的傳導。” 潘瑾健說。
提出“合格投資者”概念 明確投資風險自擔
《辦法》中明確規定“出借人條件”,在第十四條中明確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監管層明晰了P2P行業“合格投資者”的概念,並且在“出借人義務”中規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中瑞財富CEO張巍薇認為,按照目前對於出借人條件的劃分,P2P行業出借人被歸屬到了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分類中。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投資人加強風險意識,重視投資風險。同時也給投資人敲響了警鐘,在投資P2P之前,盡量做好前期調查,秉承分散投資原則,一旦投資出現虧損,指望P2P平台或者監管機構“兜底”已不現實。
與此同時,《辦法》也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措施。例如,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
你我貸CEO嚴定貴表示,《辦法》中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這種通過風險揭示措施,來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的要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客戶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環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這次明確提出了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多種途徑,對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嚴定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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