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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走進“負面清單” 12條紅線不能踩

崔啟斌 岳品瑜

2015年12月29日07:49    來源:北京商報    手機看新聞

  P2P行業即將結束“野蠻時代”,走上合規道路。昨日,銀監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明確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設定了12條紅線,並指出由地方金融辦承擔具體監管職能。

  明確信息中介和銀行存管

  《辦法》明確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重申了此前監管機構部門提出的P2P借貸紅線,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並且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保本保息。金融工場董事長魏薇認為,監管細則明確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強調了“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理念,承認風險的客觀,這有利於打破此前行業中“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

  對於資金存管問題,《辦法》規定P2P平台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理財范CEO申磊認為,存管雖然明確了銀行,但支付通道並沒有明確一定要和銀行合作,所以“銀行+支付公司”的模式還是有較大的市場空間,第三方支付的使命還沒有完。據悉,銀監會下一步還將制定資金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

  12條紅線不能踩

  此次《辦法》的最大亮點在於實行負面清單制,規定了P2P平台的12條禁止行為。監管層給予各類平台18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之后涉及這些紅線的平台將遭到淘汰。

  《辦法》明確了明令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期限錯配、不得混業經營、不得造假欺詐、不得股票配資及眾籌業務、不得向非實名用戶公開宣傳融資項目。

  申磊表示,負面清單中對一些有爭議的地方也做出了禁止性要求。在自融方面,禁止網貸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還禁止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已經被業界熟知的不得自融、不得設立資金池等紅線外,監管層對線下理財業務也提出了禁止要求。融360分析師認為,《辦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將對以線下業務為主的平台構成影響,那種在街邊和小區派發傳單廣告、擺攤設點的行為可能將被重點打擊。

  地方金融辦監管能力遇挑戰

  《辦法》中也明確指出由地方金融辦承擔轄內P2P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等,同時明確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協同監管的思路。

  面對2000多家P2P平台,全國30多個地方金融辦能否監管到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放開市場准入是一大進步,但在缺乏門檻限制的情況下,大量的P2P平台在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備案即可運營,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受到挑戰。同時,在缺乏准入門檻的情況下,P2P平台的風險控制如何確保?如何對它可能導致的社會風險進行治理?因此,不僅應當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同時還應加強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與其他監管部門的協調。

  不過,點融網創始人、聯合CEO郭宇航也指出,銀監會的人力非常有限,很難做到遍布全國的幾千家平台的逐一監管,由地方上的金融主管部門來進行屬地化的管理,其實更為可行,更貼近現實。“首先,地方金融辦對當地的情況更了解,可以調動當地政府的一些資源﹔另外,地方金融辦有了非常豐富的監管經驗,從小貸擔保到典當行,地方金融辦已經駕輕就熟﹔最后,作為金融辦的監管,其實可以掌握的彈性也會更大,對於金融創新來說,也許是一件好事。” 郭宇航分析道。

  部分監管疑問待解

  雖然《辦法》較為全面,但也有分析人士表示,投資人賠償、信息披露的具體指標在征求意見稿中並未明確。

  楊東認為,《辦法》最大缺陷在於缺乏投資者保護方面的賠償機制,一旦平台跑路,投資者面臨較大損失,然而對於這種情況如何處理,草案中並沒有說明。他表示,可以考慮建立類似存款保險制度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和風險保障基金,從平台收取的每筆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成立風險保障基金。這一部分應該加入草案當中,這有利於保護金融投資者。

  另外,雖然《辦法》明確提到P2P平台不得自行擔保,但目前包括銀行理財在內的國內財富管理行業均有剛性兌付的情況,要想打破剛性兌付並非易事。“《辦法》規定平台不能對出借人資金本息提供擔保,普遍來講平台的逾期率和壞賬率高於傳統金融機構,在行業普遍剛性兌付的情形下,平台能否真正做到不提供擔保也是一大難題。” 短融網CEO王坤說道。

  除此之外,也有分析人士表示,對於信息披露的一些細節還不夠明確。愛錢進創始合伙人張輝認為,信息披露的內容中明確,網貸機構應披露交易金額、逾期率、壞賬率等數據,但仍缺乏具體標准,這些比率的計算需要監管機構給出明確的計算公式,以便同行業口徑一致。

  P2P行業開始新一輪洗牌

  《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P2P平台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申磊表示,在暫行辦法18個月的過渡期內,必將引發行業在業務合法合規方面的整頓和新一輪洗牌。

  監管的出台對網貸行業的已有業務模式進行了限制。比如一站式理財平台、P2P平台的活期理財業務等都可能需要整改。

  申磊認為,平台“綜合化”受到考驗,業務整頓即將來臨。零壹財經CEO柏亮表示,《辦法》涉及到的平台很多。對當前活躍的P2P活期產品,很多基礎資產期限較長的產品,比如融資租賃債權將受影響。

  融360分析師表示,除了混業經營平台這類P2P平台外,還有5類P2P平台將進行大洗牌:包括構造虛假項目,利用虛假宣傳引誘投資者上鉤的詐騙平台﹔網貸機構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的自融平台﹔資金池和期限錯配的平台﹔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平台﹔為股市提供配資的平台。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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