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排摸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 摸清整體風險敞口

2017年04月18日08:50  來源:上海証券報
 
原標題:保監會排摸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 摸清整體風險敞口

  去年年底惠州僑興集團旗下企業私募債券出現違約,給該項目提供相關保証保險服務的浙商保險因此陷入巨額理賠的窘境。一家淨資產不足13億元的中小財險公司,竟容忍數億元的風險敞口暴露在一個險種、一個項目上,行事之大膽,令業界瞠目結舌。

  作為保險業新型險種,融資性信用保証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由此進入公眾視線。隨著該業務近年來的快速發展,也暴露出保險公司內控管理不健全、風控措施不到位、應急預案不充分等問題,使保險行業集聚了大量金融風險,引起保監部門的高度關注。

  是時候拉響行業警報了!上海証券報昨日獨家獲悉,在三令五申要求審慎開展互聯網平台保証保險業務后,保監會又將調研摸底、風險預警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了整個信保業務,於近日展開專項調研摸底,重點調研保險公司通過信保產品為債券、信托、基金等發行及理財產品質押、債權轉讓、融資租賃、擔保業務等融資業務提供融資增信服務的經營情況及風控措施。

  高利潤下的高風險

  在車險基本無利可圖的大環境下,近年來無渠道、無人脈、無資源的“三無”中小財險公司,開始在創新上動起腦筋。信保業務成為他們的攻破點,陸續有多家中小財險公司將業務重心向此傾斜,甚至還有大中型財險公司也開始紛紛試水。

  對於信保業務的具體定義,在近日保監會內部下發的《關於開展融資性信用保証保險業務調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是這樣解釋的:保險公司開展的信保業務,即保險公司為融資主體提供信用保証保險增信服務的業務。其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債權人的為信用保險﹔投保人為債務人、被保險人為債權人的為保証保險。

  近年來各類金融產品的興起,可謂助推了信保業務的爆發式增長。“相對部分財險產品而言,信保業務的費率一般比較高,在沒有違約事件發生的前提下,可為經營這一業務的財險公司帶來十分可觀的利潤。”上述人士坦言,尤其是對於業務品種較單一的中小財險公司而言,利潤貢獻比更為突出。

  以浙商保險為例,2015年,保証保險以5672.67萬元的保費收入成為該公司第五大險種,但利潤卻高達2395.7萬元,是該公司當年利潤貢獻比排名第二的險種。而2015年浙商保險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也不過5165.67萬元,也就是說,2015年僅這一個險種,就為浙商保險貢獻了近半的利潤。

  隨著部分中小財險公司對這一新型險種趨之若?,高利潤背后的高風險逐漸被忽視。一位財險業資深人士直言:“從國際上來看,信保業務是高風險業務,類似於CDS。如果保險公司違背保險業的風險分散原則,把這類保單的風險過於集中在幾家公司、幾個項目上,一旦違約風險發生,相關風險便會傳導至保險公司。”

  摸清整體風險敞口

  正是基於這類業務快速發展后暴露出的問題,為避免風險的傳導,監管部門開始了行動。

  上証報獨家獲悉,在去年1月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証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后,近日又將監管的范圍進一步拓至整個信保業務,對存在的風險及問題開展書面調研。統計范圍主要是: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信保業務整體經營情況,以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未了責任業務經營情況。

  具體的調研內容:信保業務的經營情況、內控制度、風控措施、應急預案等。同時,重點調研保險公司重點業務的經營情況及風控措施。重點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信保產品為下列融資業務提供的融資增信服務:債券發行、信托產品發行、基金發行、資管計劃項目、理財產品質押、債權轉讓、融資租賃、擔保業務等。

  根據收到《通知》的保險公司人士透露,此次調研的信保業務經營情況,主要聚焦於兩方面。一是信保業務整體情況,包括累計保費收入、保險金額、承保利潤、賠付支出、尚未追回余額等,尤其是目前信保業務整體風險敞口情況(即公司實際可能損失的最高金額,作最保守的估算)﹔其次是信保業務關聯交易情況,即為母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母公司項下的其他兄弟子公司承保的融資性業務,說明涉及關聯交易的主要業務底層資產涉及哪些方面,已承保的關聯交易信保業務可能存在的問題及面臨的風險等。

  除業務經營情況外,此次調研內容還有條款費率情況、內控及風控管理情況。比如,費率厘定能否覆蓋承保風險、獲客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公司如何確保現行風控措施對降低債務人違約風險、識別底層資產風險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管控不力等情形﹔對於交易結構較為復雜的業務(如債轉類、質押類、信用險等),公司如何穿透底層資產的風險﹔公司如何控制或掌握債務人的資金用途和資金投向﹔對底層資產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的其他方面不足和問題等。

  值得一提的是,調研中還重點提到反制措施情況,這也是信保業務經營問題中十分關鍵卻又往往被忽視的。一是已有賠付案件中,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人向保險人提供的反制措施存在哪些風險或漏洞﹔二是是否存在反制措施無效或可能無效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假保函、假印章、抵(質)押物不真實不合法、第三方擔保沒有履約能力等情況﹔三是因反制措施不當或處置金額不足導致公司面臨風險的情況。

  是否存在其他問題及不足,也是監管部門迫切想摸清的。一是公司開展的信保業務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比如拆分期限承保、超額度承保、未按償二代要求計提最低資本、隨意改動條款費率等﹔二是公司未了責任業務中,需重點關注的業務,以及可能存在較大風險隱患或大額賠案的業務情況。

  根據《通知》要求,首先,各財險公司應以此次調研為契機,對信保業務進行全面、徹底的梳理,綜合分析、認真總結﹔其次,各財險公司應對調研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要抓緊制定補救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到早准備、早處理﹔再者,各財險公司應真實、准確地填報數據,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漏報、瞞報,要做到底子清楚、問題精准、報告嚴謹。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相關市場、相關區域信用風險的增加,要嚴防相關風險傳導至保險行業。其實,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也曾在公開場合多次表達過對信用風險隱患正在行業內逐步加大的擔憂,呼吁行業提高警惕,務必要加強風險管理,避免成為風險的最后“接棒者”。

(責編:張文婷、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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