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介入"寶萬之爭" 深交所分別發函:各有違規之處

梁倩

2016年07月22日08:12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日,有消息稱針對萬科7月19日的公開舉報信,証監會高度重視,於7月20日緊急召開了多場相關會議,討論相關的法律認定和對策。同時,証監會專門成立了處理寶萬事件的領導小組,包括辦公廳、市場部、法律部、會計部、基金業協會等部門。至此,監管部門正式介入“寶萬之爭”。

  與此同時,21日,深交所發監管函批評萬科、鉅盛華。深交所下發《關於對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指出萬科存在信披違規問題,及《關於對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指出寶能仍未提供相關材料涉嫌違規。

  在給萬科的監管函中,深交所提到,7月20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媒體報道的說明公告》稱,你公司確於7月18日和19日通過電子郵件、現場提交和郵寄快件等方式,向監管部門提交了《關於提請查處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管計劃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此前,你公司於7月19日向非指定媒體透露了《報告》全文這一未公開重大信息。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9條和第2.14條規定,我部對你公司採取發出監管函、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証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相關規則的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在給鉅盛華的監管函中,深交所稱,你公司分別於2015年12月、2016年7月披露擁有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權益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經我部多次督促,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照《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和《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要求,將相關備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備置於上市公司住所。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我部對你公司採取發出監管函、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証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相關規則的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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