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多個心眼”銀保產品並非銀行理財品

2016年07月21日08:01  來源:京華時報
 

  京華時報漫畫謝瑤

  【案情簡介】

  投保人趙女士,58歲,於2014年4月17日通過某銀行為自己購買了兩份分紅型保險產品,年交保費均為20萬元,兩份保單累計繳納保費80萬元。

  2016年4月份,投保人趙女士以業務員銷售誤導為由向保險公司投訴,堅決要求全額退保並額外給付生存金、保單紅利及利息。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趙女士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組成了合議制調解室及時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們首先聽取了雙方的訴求。趙女士表示2014年其到銀行購買了兩份理財產品。購買時,業務員並未告知是保險,隻告知收益高,當時出於對業務員的信任,購買后也未詳細閱讀保險合同,只是每年如期存入保險費。現仔細閱讀保單后,發現購買的是銀行保險,與業務員當時所述存在很大差異,認為有誤導行為,遂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兩張保單所交保險費、生存金及每年分紅及利息。保險公司則認為,保單在締約過程中無瑕疵,保單回訪成功,投保人購買的兩份保險均已按時交納了續期保費,無論從投保時間還是交費年限看,投保人都有充足的時間了解保單內容。故其投訴業務員有銷售誤導的行為並無事實依據,無法滿足其訴求。

  調解員們在聽取雙方的陳述后,了解到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告知趙女士在收到保險合同后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詳細了解保險責任及相關內容,如對保險內容存在異議可在猶豫期內選擇退保。同時告知趙女士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其已累計交納兩次續期保險費,實際上已對保險合同效力進行了追認,故從法律層面分析,保險合同成立有效,公司無法滿足其相關要求。

  對保險公司而言,保單雖在承保締約過程中未有瑕疵,但公司應加大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力度,銷售人員在介紹保險產品時,應向保險消費者講清銀行保險與銀行存款及其他投資理財產品的區別,講清保險產品的性質,以便消費者理性投保。經過調解員們現場耐心的溝通講解,最終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趙女士協商達成一致,並簽署了調解協議。

  【案件評析】

  該案中,第一,提醒保險消費者在銀行選購保險時,應分清銀保產品不是銀行理財產品、不是銀行存款,而是兼顧投資與保障功能的保險理財產品,這三者一定要區別開來。銀保產品與傳統保險產品最大的區別在於銷售渠道不同,銀行作為一家兼業代理機構負責代理銷售保險,保單售后服務、理賠事項等服務均由保險公司提供。第二,保單利益演示不代表對未來收益的承諾,僅僅是基於以往數據的推演,最終收益給付取決於保險公司當年的收益水平。第三,建議保險公司在對銷售人員培訓管理時,務必要向消費者講清銀保產品性質與特點,以及與其他投資產品的區別,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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