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托朋友用170萬炒股利潤分成 十余天虧76萬

鄭羽佳

2016年04月17日20:41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女子托朋友用170萬炒股利潤分成 十余天虧76萬

  周女士將170萬元交給朋友羅先生炒股,雙方簽訂保底協議,承諾賺得利潤后再進行分成。然而僅僅十余天后,周女士發現虧損76萬余元。周女士遂將羅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一審判決羅先生賠償本金,羅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前天,該案二審在市二中院開庭。庭審中,羅先生稱是周女士擅自清倉導致損失。

  周女士稱,去年6月11日,她委托朋友羅先生炒股,雙方簽訂了委托理財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她將170萬元交由羅先生理財,期限為半年。羅先生保証賬戶盈利不低於8%,否則需按照8%補齊﹔若賬戶內虧損達到10%時,須征得周女士同意並向周女士提供風險保証金,否則周女士有權終止協議。

  “僅僅十余天,就虧損了一半”,周女士說,因為虧損超過了10%,她多次要求羅先生補齊風險保証金,但羅先生僅補充了10萬元。去年7月15日,周女士更改密碼並清倉,賬戶損失76萬余元。周女士認為,她賬戶內的損失是由羅先生操作造成的,應當予以賠償。為此,周女士將羅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本金損失,並按照年8%補齊33天的收益12296元,共計各項損失77萬余元。

  羅先生辯稱,雙方約定了期限,而在期限內,周女士卻擅自更改密碼,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清倉,最終導致損失,“股票有漲有跌是正常的,不是她擅自拋掉就不會虧損”。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協議的約定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該約定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委托關系中責任承擔的規則,亦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應屬無效約定,故整體協議無效。判決周先生返回75萬元。

  一審判決后,羅先生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二審中,羅先生稱,周女士在去年7月15日清倉賣出股票的行為完全是其單方面的決定,違背了他的意願。因此,股票清倉賣出后產生的損失,應由周女士承擔。

  “按照協議約定,協議到期時虧損都會賺回來的”,羅先生稱,股市有漲有跌,是周女士心理素質太差,“股票跌一點兒,周女士就擅自更改密碼急著拋售,導致虧損,其實今年年初,股票又漲回去了”。

  庭審中,雙方言辭激烈,甚至出現一方直接要求法官“制止對方的不文明用詞”的情況。周女士稱,十多天虧損一半,按照協議,羅先生應交保証金,“但他一直拖著,我天天給他打電話,他總說開會或者出差,所以我隻得拋售了股票”。

  該案未當庭宣判。

(責編:呂騫、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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