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提39條風險防控措施要求 

防流動性、資金運用風險放在突出位置

李唐寧

2017年04月24日07:5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保監會日前發布《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將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和防范流動性風險放在了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通知》對保險公司提出了39條風險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個方面。一是流動性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測,完善應急處置機制,風險防范關口前移,強化股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責任。二是資金運用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審慎穩健的投資運作機制,防范重點領域風險,加強信息報送和披露,嚴禁通過投資多層嵌套金融產品、採用“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繞開監管要求變相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三是戰略風險防控。四是新型保險業務風險防控。五是外部傳遞性風險防控。此外,還涉及群體性事件風險防控、底數不清風險防控、資本不實風險防控、聲譽風險防控、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等方面。

  專家表示,目前,保險資金運用面臨更大風險,資產端和負債端矛盾突出:從靜態看,是高成本負債所帶來的利差損風險隱患﹔從動態看,是高成本負債倒逼形成高風險激進投資,有可能引發更大風險。

  專家認為,目前我國部分中小險企“短錢長配”現象凸顯,部分保險產品保障程度低、業務波動性大,可能導致聲譽風險等突發事件,也可能由於保費現金流入下降和集中退保等帶來較大流動性風險。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丑。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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