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放寬險資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新增PPP投資模式

2016年07月04日13:39  來源:人民網-保險頻道
 

人民網北京7月4日電 (張文婷)保險資金正在不斷拓寬投資路徑。近日,為進一步滿足保險資金長期配置需求,加強投資風險管控,提升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1號)進行了修訂,發布《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放寬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行業范圍,增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資模式。據了解,未來還將出台保險資金參與PPP模式相應配套文件。

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是保險資金配置的較好資產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2006年發布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1號)制定於業務試點階段,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保險資金運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有必要進行修訂。

對比十年前的《試點管理辦法》,《辦法》去掉了“試點”二字,從簡化行政許可、拓寬投資空間、強化風險管控、完善制度規范四個方面予以修訂。

在簡化行政許可方面,明確取消了相關當事人業務資質審批、投資計劃產品發行備案、保險機構投資事項審批等許可事項,將受托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業務資質由審批調整為能力評估,將投資計劃產品發行由事前備案制調整為注冊制,將保險公司購買投資計劃由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后報告。

對此,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監會將作為監管者,重在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而不對保險公司投資具體項目進行審批。

在拓寬投資空間方面,《辦法》指出,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放寬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行業范圍,增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可行投資模式,進一步分散保險資金投資風險。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原有辦法規定的可投資基礎設施領域較窄,僅限於交通、通訊、能源、市政和環保五個行業,行業集中度較高,無法滿足市場需要。有必要進行相應調整,進一步拓寬投資空間。

據了解,基礎設施投資規模大,期限較長、收益穩定,是保險資金配置的較好資產。2006年以來,保險資金通過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的形式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取得較好進展。

特別是2013年注冊制改革后,業務得到快速發展。截至今年5月末,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累計發起設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300項、基礎設施股權投資計劃17項,合計注冊(備案)規模8938.26億元。作為保險業創設的資產管理產品,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符合保險資金特性,較好滿足了保險資金配置需求。如債權投資計劃平均投資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極大改善了保險資產配置結構,促進了保險業務的發展。

加之,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注重安全性,標准相對較高。其中債權投資的償債主體以大型企業為主,償債能力較好,除國家信用外90%以上都有大型企業或銀行擔保,增信措施較為充分,投資風險基本可控。

此外,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投資計劃還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數據顯示,目前,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業,投資規模分別為3994.14億元、2294.40億元和781.1億元。在國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領域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投資項目,比如投資京滬高鐵項目160億元,投資南水北調中東線工程550億元,對穩增長的拉動作用明顯,提高了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保險資金可參與PPP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增加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資模式,並要求採取該類模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應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或者具有明確退出安排的項目。

2014年8月10日發布的《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曾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鼓勵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於2014年發布的《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將PPP模式定義為“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

今年1月,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有關金融機構可以在社會資本選擇階段參與制定PPP市場化融資方案。PPP合作項目包括基礎設施類項目和公共服務類項目,其中基礎設施類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城市軌道交通、供水、供暖、燃氣和污水垃圾處理等項目。

據保險資管人士對人民金融表示,保險資金參與PPP項目有兩種途徑,一是與政府平台合作,傾向於經濟較發達的地區的政府平台,二是與PPP項目的央企承建方合作。他提到,保險資金確實有參與PPP項目的意願與動力,能源、保障房、養老醫療等一直是保險資金投資的重點。但由於保險資金不同於其它社會資本,有其特有的投資特性,包括地方政府、產業投資人在內的大部分PPP參與主體對這些特性還不太熟悉,因此在實際對接中效率不高,落地困難。

此外,由於保險資金總體規模龐大,單個項目投資成本高,因此至少10億級乃至百億級的大項目才對其“胃口”,而優質投資項目競爭相當激烈,很難拿到。

據了解,PPP項目一般合作期限長達十幾年甚至數十年,項目公司能否實現財務目標取決於其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效率及延續性。取決於作為買方的政府(或其聘請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的綜合評價,這一評價將作為價費標准、財政補貼以及合作期限等調整的參考依據,而同類項目選擇不同的社會投資人合作會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如果社會目標不能實現,一定會影響財務目標的實現,作為聯合體的保險資金投資回報率一定會受到重大影響。

該人士指出,保險資金參與PPP模式適合做純公益的項目,純公益的就是說項目本身一份現金流都沒有,完全靠財政來補的,由政府來兜底。

(責編:張文婷、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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