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違規賣境外保險將被嚴懲

周慧

2016年06月01日07:58  來源:廣州日報
 

  一季度香港新保單中內地消費者投保佔三成

  廣州日報訊 (記者周慧)今年一季度,香港保險商向內地消費者共賣出132億港元新保單。昨日,香港保險監理處公布數據顯示,一季度香港保險業總保費為1010億港元,內地消費者投保的新造保單保費132億港元,在整個新造保單保費中佔比34.2%,比去年年底佔比上升了十個百分點。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監管層對於非法銷售的境外保單正在採取嚴厲管控,消息人士稱,“未獲授權在內地非法銷售境外保單將受嚴懲。”

  記者了解到,保監會向各地保監局發文,要求查處非法在境內銷售境外保單行為,而香港保監處也正在研究出台兩項關於內地客戶在港投保的相關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以往通過內地保險中介機構介紹內地客戶去香港簽單往往是境外保單銷售的一個灰色地帶,現在監管層全面收緊政策,嚴控非法境外保單銷售。

  “境內介紹,境外簽單,境外承保”模式將嚴懲

  記者了解到,目前很多內地銷售境外保單的銷售模式是,一些香港保險代理公司、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一個理財公司、咨詢公司,或者與內地保險中介機構以合作的形式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而這些相關理財公司會向潛在內地客戶推銷保險,進行保險產品方面的講解宣傳,而內地客戶達成簽單意向后,將安排專人陪同去往香港,再由特定合作的香港經紀公司或者保險公司負責后續的簽合同等工作。

  業內人士指出,這種通過內地第三方介紹客戶的銷售方式一直是處於灰色地帶,“這個不同於此前的地下保單,一方面客戶確實是在香港簽訂合同,另一方面其銷售行為在內地和境外都有進行。”根據保監會最新發文規定,今后這類“境內介紹,境外簽單,境外承保”模式將嚴令禁止。

  以各種名義推介境外保險行為將被查處

  根據規定,境內咨詢、理財、保險中介等機構或個人收受境外機構利益,在境內以產品說明會、理財高峰會、理財知識講座等名義宣傳、推介境外保險機構保險產品的行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險產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為,構成為促成交易而開展宣傳、招徠的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各保監局應依法予以查實、取締和處罰。

  根據《保險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經保監會批准,不得在境內經營商業保險業務。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非法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主要包括:境外(主要是港澳地區)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的保單﹔境外保險公司派推銷人員到內地銷售保單,內地人員為境外保險公司銷售保單﹔境外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到內地向內地居民宣傳、介紹境外保險公司的產品,教唆內地居民到境外投保。

  業內觀點:消費者境外投保 權益維護成本高

  事實上,赴港投保的火爆早已不是新聞,從以前的“地下保單”到如今堂而皇之通過第三方平台銷售,內地人士投保業務佔香港保險行業的業務比重正逐年快步上升。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香港保險業總保費為1010億港元,內地消費者投保的新造保單保費132億港元,在整個新造保單保費中佔比34.2%,去年年底,該數據為316億港元,佔2015年香港保險行業整體個人業務新保單保費(1309億港元)的24.2%。

  有分析人士表示,非法從事境外保單銷售既擾亂境內保險市場競爭、干擾外匯管理秩序,造成境內消費者被誤導和權益維護成本高,又可能存在非法向境外轉移和藏匿財產等違法犯罪問題。

  根據規定,對於保險營銷員、保險中介機構或保險公司存在組織或協助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的,監管部門將依法採取納入保險從業人員黑名單,給予行政處罰等方式,追究中介機構、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風險提示:境外投保需關注外幣匯兌風險

  事實上,早在今年年初,保監會就發布了《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指出,因香港與內地保險業務在適用法律、監管政策以及保險產品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赴港購買保險應關注法律、匯率、收益不確定、退保損失等風險。

  內地居民在港購買的保單,賠款、保險金給付以港幣、美元等外幣結算,消費者需自行承擔外幣匯兌風險。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分紅險,目前內地保險產品遵照監管要求,按照低、中、高三檔演示紅利水平,演示利率上限分別為3%、4.5%和6%﹔香港保險大多數產品通常採用6%以上的投資收益率進行分紅演示。但分紅本身屬於非保証收益,因此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據了解,與內地保單不同,香港監管部門對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無具體要求,大多數長期期交保單在保單前期現金價值很低,前兩年甚至為零,客戶如果退保將承受較大的損失。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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