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產品征增值稅延至7月執行 通道類業務費用或上升

2017年01月12日08:15  來源:中國証券報
 
原標題:資管產品征增值稅延至7月執行 通道類業務費用或上升

近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就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下發補充通知,表示資管產品運行過程中要交的增值稅不再追溯至2016年5月1日,並延緩至2017年7月1日。不過,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正式實施后,仍會對資管行業產生較大影響,例如公募基金的保本產品規模難再大幅增長,固收類 信托產品收益率下降而通道業務成本或有較大幅度上升。

  資管產品征增值稅時點延后

中國証券報記者獲悉,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 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 號文),對營改增過程中資管產品的納稅規則進行進一步明確。

該文件明確規定,第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第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第三, 証券公司 、 保險 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証券基金管理公司、証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 銀行 、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第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值得關注的是,140號文還表示,上述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執行。中國証券報記者了解到,此前由於資管產品不是法定的納稅主體,因此雖然此前也有文件有各種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納稅規定,但實際中由於納稅主體的不明確,資管產品並沒有納稅。而資管產品不僅要納稅了,還會追溯到2016年5月1日,可能意味著有些已經到期結束的產品,資管公司要自己掏真金白銀來交稅。因此,這引發資管機構高度關注。

針對資管機構的顧慮,相關部門近日下發補充通知,明確表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資管行業面臨重大影響

相比140號文,這份文件相當於該政策不僅不追溯至2016年5月1日,更是延緩至2017年7月1日。不過,業內人士提醒,140號文仍對資管行業有較大影響。民生証券認為,這份文件進一步體現了金融去杠杆的監管決心,與此前擠泡沫、防風險的監管趨勢一脈相承。

某公募基金人士分析稱,140號文對“保本收益”做了解釋,即“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而判斷是否保本,隻需看合同是否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而不是依據實際是否可收回本金,更不會牽涉到固定收益還是浮動收益的討論。他提到,去年開始興起的銀行委外風,其最主要的投向是 債券型基金和 保本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的產品合同中大概率不會出現“保本收益”的字樣,因此暫時不是140號文的沖擊對象,但對於 保本型產品的影響可想而知。

信托業內人士認為,140號文可能會使固收類信托產品收益率下降、通道類業務費用上升。例如,民生信托近期就發布公告表示,信托項目稅費增加,導致可分配收益減少,部分存續項目預期收益率將有所下降。 國金証券 認為,非銀機構由於不能吸收存款,因此較少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所以對非銀機構的負面影響較大。假設銀行通過信托或者券商資管的通道費為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二,6%的增值稅成本如果按照底層資產每年5%的收益率來計算也有千分之三,相當於通道費變為原來的2倍或4倍,非銀機構作為通道的吸引力大大下降。

(責編:章斐然、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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