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財險公司不得開發帶有投機風險等八類產品

2017年01月03日17:40  來源:人民網-保險頻道
 

人民網北京1月3日電 (張文婷)伴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財險產品的品種在不斷豐富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近日,保監會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財險產品首次細化了開發原則,並提出了禁止性規定,嚴禁財險公司開發有投機風險性的保險產品。

財險公司不得開發帶有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

具體來看,財險公司不得開發八類產品,即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的產品﹔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承保風險確定,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產品﹔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以及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與此同時,《指引》明確保險公司開發產品應當堅持五項原則,分別為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射幸合同原則以及風險定價原則。

具體來看,保險利益原則是指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財產保險產品應當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嚴禁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產品獲得不當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射幸合同原則是指保險產品承保的風險是否發生、損失大小等應存在不確定性。

風險定價原則是指費率厘定應當基於對實際風險水平和保險責任的測算,確保保費與風險相匹配。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上述原則的制定是為了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產品明令禁止,劃清政策紅線,推動行業提升服務能力和創新水平,更好的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財險公司應每年清理產品 存在問題的產品及時停止銷售

此外,《指引》還約束了保險產品費率,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杆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風險防范,減少災害事故發生。對嚴重失信主體。保險公司應上浮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服務。

《指引》還提到,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要求,對當期簽單保費佔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的銷售情況、現金流、資本佔用、利潤等進行評估。對上市兩年以內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估一次,對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對當期簽單保費佔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應當對其保費充足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指引》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清理保險產品,對不再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注銷。根據市場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保險條款及時修訂,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停止銷售。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保監會將不斷加強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工作,將加大產品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問題產品嚴格採取監管措施予以強制退出,切實維護好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編:章斐然、李昉)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