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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許可無資質有門面有服務 假銀行吸儲四億多

本報記者  姚雪青
2017年01月06日07:0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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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銀行南京盟信農村經濟信息專業合作社外景。
  資料圖片  

  在南京,有一家“盟信農村經濟信息專業合作社”,在營業場所、存款流程、手續等方面都與正規銀行一模一樣,還向443名群眾吸收存款4.23億余元。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是一個沒有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手續的假銀行。

  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樁“假銀行案”二審宣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和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半。

  櫃台保安存款單,假銀行有真樣子

  根據南京盟信農村經濟信息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資料,盟信合作社於2012年5月注冊成立,業務范圍是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經濟、技術、信息咨詢服務。2013年1月,業務范圍變更為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經濟信息咨詢。該合作社不具備公開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

  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1月23日起,被告人曾某擔任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曾某、何某某經商議,以支付10%—15%高額貼息為誘惑,以合作社作為平台,使用存款單對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在此期間,何某某等人通過微信群、QQ群、發放宣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對外宣傳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儲的信息,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

  這家假銀行到底是怎樣運行的呢?

  曾在一家擔保公司上班、后加入盟信信用社的李某甲回憶說,自己第一次來盟信,看到門口寫著“南京盟信經濟合作社”,一進去就會看到3個服務窗口,牆上還有電子屏,上面顯示存款利率之類的內容,很像一家銀行。而當與曾某談到業務時,曾某表示沒有金融許可証。

  李某甲介紹說,何某某原來在銀行上過班,對銀行業務比較熟悉,他也教盟信的工作人員按照銀行的標准去做。准備裝修時,他要求將新地點裝修成銀行的樣子,要有櫃台、叫號機、保安,要求員工接待客戶時要像銀行工作人員一樣,將原來的股金單變為存款單等。

  “來存款的人會問我們盟信合作社的性質及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問題,我們都委婉地回答不知道,証件在老板那裡,問我們盟信合作社是不是銀行,我們都回答合作社跟銀行差不多。這樣的回答都是何總跟我們講的。”合作社員工小宋坦言,2013年盟信合作社存款業務開始增多,何某某等人講,如果客戶問及盟信合作社的性質等問題,要麼回答不知道,要麼含糊地回答和銀行一樣。

  在這樣的“包裝”下,超過一年半的時間中,不斷有社會公眾上當受騙。經查,被告人曾某、何某某共計向443名社會公眾吸收資金4.23億余元,實際造成131名社會公眾損失1.49億余元。

  監管缺失,融資需求催生犯罪活動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七個月,並處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近5年以來,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數呈現持續上升的態勢,年平均增幅63.79%,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作案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參與集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南京中院刑事二庭副庭長張鬆濤告訴記者,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人往往採用合法交易的形式來掩蓋非法集資的目的,這個案例也反映出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正在不斷翻新。

  辦案人員在審理中發現,民間融資需求的不斷擴大,催生了一批專業理財團隊。這些團隊專門負責幫助有資金需求的人員吸收資金,從方案策劃到人員培訓,從辦公場地選擇到宣傳材料制作,從合同簽訂到錢款收取,提供一條龍、專業化的“服務”。由於其專門從事此類犯罪活動,能夠在短時間內集中力量進行宣傳推廣,迅速擴大社會影響,迅速吸收巨額資金,社會危害性極大。

  從審理的非法集資案件來看,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人以中老年人居多,而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人以青年人為主。究其原因,中老年人生活穩定、有一定積蓄,有投資獲利的需求和貪圖小利的心理,難以抵制“免費贈送”“高額回報”的誘惑。而一些所謂的投資公司、理財機構入職門檻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學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進而參與到非法集資犯罪中去。

  記者了解到,非法集資犯罪作案時間長、隱蔽性強。到了集資后期,由於集資人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無法償還高息借款,資金鏈斷裂,導致最后崩盤而案發。等到司法機關介入,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集資人早已資不抵債,根本無法清償參與人的經濟損失。加之集資人普遍缺乏財會基本常識,甚至從集資之始主觀上即產生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集資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較為混亂,資產去向往往難以查清,追贓挽損工作難度很大。

  “金融主管部門對銀行、非銀行等金融機構具有監管職能﹔然而對於上述合作社這類非法金融機構來說,又分為兩種情況。”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曾洋告訴記者,假設金融主管部門知情卻不履行監管職責,很顯然是管理缺位和不作為﹔對於金融主管部門不知情的情況,更應該加快建立起信息互通機制,無論是群眾舉報還是公安偵查,都應第一時間與金融主管部門建立起信息互通機制,讓主管部門在獲得第一手信息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其監管力度。


  《 人民日報 》( 2017年01月06日 10 版)

(責編:蔣琪、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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