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最嚴罰單":3名銀行分支機構高管被限制任職

毛宇舟

2016年05月31日07:57  來源:証券日報
 
原標題:監管"最嚴罰單":3名銀行分支機構高管被限制任職

  ■本報記者 毛宇舟

  近些年,隨著監管的日趨嚴格,各地銀監局對於銀行的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也隨之增加。

  日前,江西省銀監局連發四條公告,公布了對某國有大行新余市分行的處罰決定,其中該分行3位高管被取消任職資格和對省分行罰款100萬元,可謂是“史上最嚴厲”罰單。

  監管重罰

  日前,江西省銀監局針對某國有大行新余市分行違規與企業簽訂存款協議,違規發放貸款做出了嚴厲的處罰。根據公告,羅強、葉延安被處以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另一高管簡金保被處以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3年,此外該分行所在的省分行也被處以100萬元罰款。

  根據《証券日報》記者統計,3名高管同時被取消任職資格在銀監局處罰中十分罕見,而100萬元罰款力度也是該項處罰力度的上限。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可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到,對於3名高管的處罰基本已經是銀監局所能給出的高級別處罰。根據《証券日報》記者觀察,在銀監局的處罰中,如果銀行在存款或者貸款方面出現違規,所要面臨的處罰力度均要高於其他類別。

  例如,內蒙古阿拉善銀監分局日前公告,康軍在任職期間,參加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批違規貸款10戶、45筆、金額30411.9萬元。其中: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涉嫌違法放貸1戶、9筆、金額4679.8萬元﹔通過借名方式化整為零違規發放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貸款9戶、67筆、金額45363.3萬元﹔借名貸款資金違規流入小額貸款公司2戶、8筆、金額2406.4萬元﹔在2012年2月份至2012年9月份、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擔任額濟納旗聯社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主持審批發放違規貸款8戶、39筆、金額22037.6萬元。目前違規貸款面臨較大損失風險,資產質量嚴重惡化,涉嫌違法放貸問題已形成較大不良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的規定,取消康軍任職資格2年。此外,因類似違規而受到取消任職資格處罰的還有多位分支機構工作人員。

  承兌匯票業務遭嚴查

  除了嚴查存貸業務之外,承兌匯票業務仍是各地銀監局上半年處罰的重點。日前,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下稱126號文),進一步規范票據市場,主要規范銀行內控及同業業務管理。

  126號文要求,嚴禁銀行與非法“票據中介”、“資金掮客”開展業務合作,不得開展以“票據中介”、“資金掮客”為買方或賣方的票據交易。禁止跨行清單交易、一票多賣。銀行在自查中,對疑似“票據中介”、“資金掮客”等客戶或交易對手,應及時審慎處置﹔對已形成資金損失或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在銀監局2015年開出的罰單中,有22個派出機構針對銀行的票據違法違規行為開出票據罰單169張,被處罰對象幾乎囊括了各大銀行的支行。2016年上半年,同樣有多家銀行因為承兌匯票業務違規受到數十萬元罰款。

  河北唐山農商行就因為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匯票辦理承兌業務被唐山銀監局罰款30萬元﹔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因票據業務違規被天津銀監局罰款20萬元﹔白城銀監分局對通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開展票據業務罰款30萬元。

  從最近銀監局公布的處罰決定可以看出,農商行為承兌匯票違規的主要被處罰對象。某股份制商業銀行票據中心人士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銀行承兌匯票違規主要在幾個方面,一個是票據背后的貿易真實性,銀行往往不去嚴查,一個是為了獲得保証金,違規開存兌匯票。行業裡已經出現過多起開了存兌匯票之后套出保証金后,企業跑路的現象。

(責編:薛白、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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