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取代滯納金 是否意味信用卡可以晚還款?

張慧皎

2016年04月28日08:04  來源:北京晨報
 

  日前央行新規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同時規定信用卡透支期限、額度、利率等方面由銀行自行確定。這是否意味著信用卡可以晚還款了?本期《北京晨報·金融周刊》為您解讀。

  違約金取代滯納金

  新政規定,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准。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不得計收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央行雖然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但同時引入了違約金的概念。”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張經理在接受北京晨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新政一方面規定了取消信用卡滯納金,這對於市民來說,最直接的利益體現為利息減少了﹔另一方面,違約金的出現其實是銀行對於市民信用更加重視的體現。”張經理認為,“滯納金”概念帶有較多的行政色彩,而“違約金”則更重視契約精神,“違約”即違反了銀行和信用卡使用者間的約定,換句話說,市民須更加重視個人信用。

  使用信用卡仍須按時還款

  除違約金取代滯納金這一規定外,央行還規定取消透支消費免息還款最長期限,由發卡機構自行確定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並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新政,新政規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0.5%。、下限為日利率的0.7倍﹔對於信用卡透支及多還款的部分,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計息標准。

  “假設有位市民當月應還信用卡金額為5000元,但是隻還了3000元,那麼按照現行信用卡逾期未還款部分收取5%滯納金的規定,將被收取100元滯納金。但是按照新政規定,並非意味著市民可以逾期不還款,有關於還款的期限以及還款的額度等由各發卡機構自行確定。”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張經理表示,“新政給了銀行較多的空間,這種空間主要針對兩種情況:對於信用狀況較好的市民來說,將會有更寬鬆的還款空間﹔但對於信用狀況欠佳的市民來說,這一空間有可能還會被擠壓。”張經理進一步提醒市民,信用卡使用仍應遵循約定,按時還款。

  北京晨報記者 張曉莉

  實習記者 張慧皎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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