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专业品牌 创新型机制

投服中心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3%

2017年05月18日18:59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人民网5月18日电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新产品和新业务愈加复杂,中小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据公开数据反映,仅2015年,证监会12386热线接受投资者诉求近10万件,证监会全年处理举报1.7万件,纠纷处理的压力很大。为丰富投资者维权手段,缓解投资者维权面临的困境,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一家全国性全市场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部署下,不断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充分发挥调解在资本市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功能作用,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据统计,投服中心在与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签署合作协议、构建全国调解网络的基础上,两年来,正式受理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各类纠纷案件1174件,调解完结823件,成功766件,普通调解(指使用调解员调解的案件)成功的案件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金额均占全国半数以上,投资者实际获赔金额达6438万元,成功率达到93%,调成的案件调解协议全部获得履行,执行率达到100%。

一、资管收益生纠纷,专家调解促成功

2014年3月,投资者王女士了解到某证券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宣传时明确表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利用机构优势申购新股,进出费用全免”,于是王女士陆续购买了430万元产品,期间该产品累计发放红利75万元。由于新股认购规定变更及二级市场行情波动,2015年11月,王女士购买的基金净值跌至约0.5元。随后,王女士发现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在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并严重违背营销宣传时的承诺,导致其遭受损失,主张146万元的损失赔偿。此后双方虽多次协商,但由于双方对投资者前期收回75万元的投资收益的归属权以及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减等问题争议较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投服中心受理该案后,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选定了之前曾经担任法官的专家调解员担任此次纠纷调解的独任调解员。调解员根据自身的审判经验,在具体损失数额的计算上借鉴了最高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引用损益相抵原则作为调解的法律依据,也即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均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介绍自己担任法官时主审的一起类似的纠纷,向投资者王女士讲解了审判实践中都会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投资者在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理解并表示放弃自己75万元投资收益的主张,根据过错责任承担比例,双方达成了由证券公司赔偿投资者116万元的调解方案。

投服中心除配备专职调解员队伍外,已经在国内各辖区聘请了300多名兼职专家调解员,其中包括退休法官、高校专家、仲裁员、资深律师、行业专家、自律组织人员等专业人士,专业范围覆盖证券期货基金和上市公司各领域,形成专家调解员库,不断加强专业培训和管理考核,为纠纷调解提供了专业人才队伍保障。

二、两融强平起争执,小额裁决化纠纷

2016年5月,投服中心接到投资者张先生与某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强制平仓产生的纠纷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在之前已经过多轮沟通,但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各执一词,投资者要求索赔5万元,但证券公司只愿意赔偿2万元。鉴于该证券公司之前已经纳入到投服中心5万元以下纠纷小额裁决机制适用范围,投服中心组织了3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直接对此纠纷进行裁决。专家委员会通过专业损失计算方法,裁决证券公司赔偿投资者4万元,该裁决一经作出即对证券公司产生约束力,在投资者张先生表示认可该裁决后,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投资者签署调解协议后当场获得证券公司赔付。至此,双方当事人纠纷得到迅速妥善化解。通过小额裁决机制的运用,大大提高了一般性常见纠纷的化解效率,缩短了投资者维权周期,也提高了纠纷调解的成功率。

为体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和纠纷化解便捷、高效、权威的要求,投服中心创设了证券期货纠纷小额裁决机制,针对难以和解的小额纠纷,投服中心组织专家依法评议直接裁决,相关市场机构自觉履行。目前,该新型调解机制已在国内11省市成功试点推广,已有24家证券期货法人机构、2家基金公司、114家上市公司、660多家证券期货营业分支机构加入了小额裁决机制,现行适用范围为赔付金额在50000元内的各类纠纷。

三、虚假陈述索赔偿,示范判决助调解

2012年,甲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甲公司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甲公司索赔。在诉讼时效内,16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投资者股价下跌损失1500万元。受理法院将该案委托投服中心调解,调解中,上市公司提出:一是缺乏司法判决支撑。关于损失计算的几个重要日期比如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的确定没有法院的判决支撑;二是损失计算方法。双方对具体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不同意见。据此,一方面,投服中心就此情况向法院汇报,由法院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做出了示范判决,对实施日、揭露日等争议焦点进行确定,为调解工作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搜集整理相关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调解员梳理归纳了各种损失计算方法并比较各方法优劣,通过耐心的沟通、交流,双方最终就损失数额、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付款期限等问题达成了和解方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和解协议,上市公司当场赔偿160名投资者850万元,投资者撤回了对上市公司的起诉,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纠纷涉案投资者众多、社会反响大,不少进入了诉讼程序,但此前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对该类纠纷进行调解。投服中心将该类纠纷调解作为重点,已调成的纠纷数量占全部案件65%,在各地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探索示范判决和专业损失计算机制,保持了对此类纠纷调解的高成功率,填补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的空白。

四、合同条款各一词,司法确认保效力

2016年8月,投服中心接到投资者申请,调解其与某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纠纷。投资者投诉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对其违规实施强制平仓,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主要分歧在于对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下限的理解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参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和其网站公布的平仓线140%执行强制平仓程序;而投资者误将沪、深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下限130%认为是统一的平仓标准。投服中心受理该纠纷后,指出证券公司虽然没有违反交易所的维持担保比例规定,但未按照合同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努力缩小双方诉求差距,促成双方就机构赔付金额基本达成了合意。鉴于双方希望在投服中心调解后能终局解决纠纷,避免发生反复,投服中心依据相关诉调对接机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协调服务,2016年12月底,双方正式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投服中心协调下成功获得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这也是资本市场首单获得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案例。

从实践看,司法确认一方面能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效力,确保其执行,另一方面能有效防范纠纷的反复,对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公信力吸引力,充分发挥调解在市场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明确投服中心为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试点调解组织,投服中心积极建立扩大与各地试点法院的诉调对接合作关系,与各地试点法院落实纠纷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开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为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效机制。

两年来,投服中心针对证券期货纠纷的特点,在坚持调解的灵活便捷、意思自治、成本低廉等传统优势同时,着重探索以监管引导为背景、以机构自律为依据、以中小投资者倾斜保护为特色的专业新型纠纷调解机制,通过专家调解员的专业性建设和机构无条件进入调解程序、小额裁决、司法(公证、仲裁)确认等机制保障,有效解决调解“进门难、调成难、生效难”,大大提升了调解成功率,使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不断增强,投服中心的调解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以及市场主体的认可。

下一步,投服中心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开通在线受理网上调解,扩大纠纷调解覆盖面,树立专业调解品牌,不断增强纠纷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增强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中的核心竞争力,争取年内推动设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使之成为证券期货纠纷化解主渠道,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让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纠纷调解取得实实在在的救济和补偿,努力把投资者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责编:张歌、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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