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發審委委員定了!人數縮減2/3,監督更嚴厲表決更謹慎

程丹

2019年02月02日08:16  來源:証券時報·e公司
 
原標題:新一屆發審委委員定了!人數縮減2/3,監督更嚴厲表決更謹慎

  新一屆發審委委員塵埃落定。

  在經過幾輪考察公示后,証監會確定了第十八屆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共有來自監管機構和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的21人,和此前公示人員名單一致。按照慣例,新一屆發審委委員將在年后“開工”,超期服役4個月的第十七屆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終於可以卸任了。

  來看關鍵內容:

  1、現任的發審委委員超期服役近4個月,任上從嚴把上市公司入口質量關,解決了困擾市場多年的IPO堰塞湖問題。據不完全統計,自2017年10月大發審委上任以來,整個任期內共審核298家IPO(含取消審核二次上會),僅過會167家否決92家,過會率隻有56.04%,撤回IPO申請材料的企業有160余家。

  2、21人新一屆發審委委員,和此前公示的名單一致,除去証監會發行部副主任、主管發審委的郭旭東外,還有20人分別來自監管部門、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此前,証監會公布了53人的發審委候選名單,有33位候選者落榜。

  3、新一屆發審委名單中監管人員比例較高,達到62%,和第十七屆發審委委員相比,沒有來自券商、基金公司、高校、資產評估機構、保險資管的代表。

  4、修改后的發審委辦法規定,發審委人數為35人,而十八屆發審委委員僅有21名,有了14名空缺。而現任的發審委委員共有66名,委員數大幅縮減。

  5、發審委委員擬任名單中,最大的55歲,最小的38歲。

  6、年后新一屆發審委委員將開工履責。

  第十八屆發審委委員確定,21人入選

  証監會今日發布的第十八屆發審委委員名單,共有21人。除了郭旭東外,有12人來自証監系統、5人來自律所、3人來自會計師事務所。

  証監系統的代表分別為:

  河南証監局綜合業務監管處處長馬小曼

  雲南証監局公司監管處處長白劍龍

  江蘇証監局稽查一處調研員劉雲鬆

  青島証監局公司監管處處長李世偉

  陝西証監局公司監管處處長兼法制工作處處長陳國飛

  上海証監局公司監管一處調研員趙瀛

  山東証監局綜合業務監管處處長姚旭東

  江西証監局公司監管處調研員龔凱

  寧波証監局稽查處處長潘健紅

  深圳証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副總監李超

  深圳証券交易所創業企業培訓中心副主任陳天驥

  深圳証券交易所上市推廣部副總監周輝

  律所代表: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哲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牟蓬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管理總部執委會成員高級合伙人李和金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陳鶴嵐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偵武

  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為: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會計師李德勇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潔

  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海斌

  除了郭旭東外,當時發審委委員的候選名單為53人,最終20人當選,62%的候選人被淘汰,

  結構上來自券商、基金公司、保險資管、高校和資產評估機構的候選人並沒有依照慣例出現在名單上。這與發審委的工作日常相關,也和9月份重新修訂的發審委辦法相關。

  本輪發審委辦法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調整發審委人員結構,將發審委人數由66人改為35人,相應的候選人數量也有所減少。而擬任人數也僅為21人,距離35人規定還有14人空缺。

  為何減少發審委委員人數,証監會相關人士表示,考慮到固定的委員人數難以適應動態變化的工作需要,為了進一步提高發審委組織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有必要設定一定的彈性調整空間﹔同時,兼職委員難以保証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審核工作。綜合前述兩點考慮,將《發審委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為35名,証監會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第十七屆66位發審委委員,主要審核工作是由42位專職發審委委員完成,發審委委員“縮量”正是從發審實際考慮對發審人員作出的調整。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一年前設定66位發審委委員和當時的IPO審核任務相挂鉤的,當時有近700家擬上市企業擁堵在IPO排隊中。今時不同往日,隻有不到300家企業闖關IPO,適當減少審核人數和IPO堰塞湖退潮相關。

  券商中國記者從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處了解到,一家企業從排隊到上發審會,若不考慮意外因素,全程按程序推進約需6至7個月,發行審核效率的提高,讓排隊資源稀缺成了過去式。面對被否決帶來的成本壓力,退而求其次,先整頓再重新上報不失為最佳選擇,這也是讓IPO通道不再擁堵的主要原因。

  均為“經驗實干派”最大60后最小80后

  三分之二的淘汰率,能當選發審委委員可謂是優中選優。

  本屆新任發審委委員名單中62%都來自監管機構,多為各地方証監局調研員或處長。基本有會計師或經濟師等資格認証,所學專業和法律、審計、會計、經濟相關。

  年齡最小的是位80后,來自深交所的上市推廣部副總監周輝。從証監會派出機構人士的職務來看,多為一線監管人員,從交易所職務上來看,均為副總監級別,所學專業和金融、工商管理、會計和經濟法相關。

  市場人士代表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均為“經驗派”。1964年出生的黃偵武來自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他從事証券業務已有22年。

  值得注意的是,擬任人員中,沒有來自接受証監會處罰或調查的機構。

  首屆大發審委將帶光環落幕

  自2017年10月大發審委上任以來,整個任期內共審核298家IPO(含取消審核二次上會),僅過會167家否決92家,過會率隻有56.04%,撤回IPO申請材料的企業有160余家。

  從上任初期擬700家IPO排隊企業,到目前不到300家的首發排隊隊伍,困擾資本市場多年的IPO堰塞湖終被解決,同時還重塑了市場的新股秩序。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面對發審委的從嚴審核,一些原本試圖渾水摸魚的公司,止步不前終止了審核,而那些質量佳、經得起檢驗的企業則進入了A股,大幅提升了A股的上市公司質量。同時,中介機構也在此過程中調整了戰略步伐,在挑選項目時更細致,改變了“大步快跑”的發展模式,而是沉下心來做好項目,以便提高自身保薦項目的過會率。

  市場的重塑讓投資者對新股發行“溫和”了很多,也為新股發行常態化提供了保証。

  新要求更嚴格

  此輪對發審委辦法的修訂還完善了委員解聘的規定,明確委員推薦單位有提請解聘委員的權利。增加暫停委員履行職務的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委員監管力度,豐富管理手段。

  証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發審委換屆時,委員候選人資格的獲得並非只是通過個人申請,而是採取“個人意願+所在單位推薦”的模式。去年修改《發審委辦法》時,強化了推薦單位責任。為保証權責相統一,單位有推薦委員的權利,也應當同時有取消推薦的權利。

  同時,明確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后,証監會可以增補新的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行為的,証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公開譴責、解聘等處理。

  証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有線索反映發審委委員可能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証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后,有証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証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証監會不予核准。若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証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 3 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多舉措讓委員慎用表決權

  此次修改中,有多項措施提醒委員們慎用表決權。

  修改后的辦法要求,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証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做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証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發行人沒有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向發行人進行書面反饋。

  証監會還可以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証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做出解釋和說明。

  記者了解到,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 5 票為未通過。上述投行人士表示,每一票對擬上市企業來說都十分寶貴,強化了監督約束機制,有助於讓發審委員們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的投出至關重要的一票。

  此外,本輪修訂優化發審委工作流程。允許委員參加初審會﹔進一步規范發審會取消的工作流程,明確取消發審會的主體、情形、公示要求。

  証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初審會是証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企業發行申請的重要環節。委員參加初審會,可以更好地了解情況、解決疑問。

(責編:朱一梵、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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