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資者門檻短期難降 中長期存鬆動可能

2016年12月27日09:19  來源:証券日報
 
原標題:新三板投資者門檻短期難降 中長期存鬆動可能

  自証監會發布《証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一証券期貨市場投資者管理頂層設計以來,由於金融資產認定范圍放寬,激起市場各方對新三板市場投資者門檻鬆動可能性的窺測。

  然而,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的市場參與主體普遍預計,依據《辦法》,短期內新三板僅存在變通降低投資者門檻的理論可能性,同時中長期存在適度下調窗口,但仍堅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並未明確將新三板現行門檻下的投資者劃為專業投資者,因此通過資產認定范圍擴大,而變通地下調新三板投資者門檻或仍需要特殊政策安排,需要全國股轉系統在券商端出台相關細則或指引,而這要等2017年7月1日《辦法》實施以后。

  《辦法》實施,將是整個証券期貨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上位法”,新三板也將以此為基礎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

  “新三板將堅定不移地堅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但堅持堅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並不意味著一直保持現在投資者門檻水平,新三板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取決於市場整體風險水平的評估。”全國股轉系統市場發展部總監孟浩近日在一次會議上表示,新三板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要在証監會發布的《証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整體框架下來確定。

  雖然短期內或難以實現降低投資者門檻,但自2015年以來,全國股轉系統多次公開表示現階段堅守現有投資者門檻是必要的,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同時也可以探討。對此,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新三板中長期存在適度下調投資者門檻的可能性,但這要取決於市場主體的規范水平以及市場風險水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認為,“為完善投資者分類的協同共治體系、促進資本市場治理現代化,《辦法》在直接規定投資者分類規則的同時,還注意激活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的積極性與創造性。該《辦法》注重發揮自律組織的職責,由自律組織制定更為細化具體、引導其會員實施適當性管理工作的規則或實施細則。”

(責編:呂騫、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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