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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走进“负面清单” 行业开始新一轮洗牌

崔启斌 岳品瑜

2015年12月29日08:26    来源:北京商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P2P走进“负面清单”

  P2P行业即将结束“野蛮时代”,走上合规道路。昨日,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设定了12条红线,并指出由地方金融办承担具体监管职能。

  明确信息中介和银行存管

  《办法》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重申了此前监管机构部门提出的P2P借贷红线,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并且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认为,监管细则明确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承认风险的客观,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对于资金存管问题,《办法》规定P2P平台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理财范CEO申磊认为,存管虽然明确了银行,但支付通道并没有明确一定要和银行合作,所以“银行+支付公司”的模式还是有较大的市场空间,第三方支付的使命还没有完。据悉,银监会下一步还将制定资金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12条红线不能踩

  此次《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实行负面清单制,规定了P2P平台的12条禁止行为。监管层给予各类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之后涉及这些红线的平台将遭到淘汰。

  《办法》明确了明令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造假欺诈、不得股票配资及众筹业务、不得向非实名用户公开宣传融资项目。

  申磊表示,负面清单中对一些有争议的地方也做出了禁止性要求。在自融方面,禁止网贷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还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已经被业界熟知的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等红线外,监管层对线下理财业务也提出了禁止要求。融360分析师认为,《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将对以线下业务为主的平台构成影响,那种在街边和小区派发传单广告、摆摊设点的行为可能将被重点打击。

  地方金融办监管能力遇挑战

  《办法》中也明确指出由地方金融办承担辖内P2P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同时明确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协同监管的思路。

  面对2000多家P2P平台,全国30多个地方金融办能否监管到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放开市场准入是一大进步,但在缺乏门槛限制的情况下,大量的P2P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运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受到挑战。同时,在缺乏准入门槛的情况下,P2P平台的风险控制如何确保?如何对它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进行治理?因此,不仅应当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同时还应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

  不过,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也指出,银监会的人力非常有限,很难做到遍布全国的几千家平台的逐一监管,由地方上的金融主管部门来进行属地化的管理,其实更为可行,更贴近现实。“首先,地方金融办对当地的情况更了解,可以调动当地政府的一些资源;另外,地方金融办有了非常丰富的监管经验,从小贷担保到典当行,地方金融办已经驾轻就熟;最后,作为金融办的监管,其实可以掌握的弹性也会更大,对于金融创新来说,也许是一件好事。” 郭宇航分析道。

  部分监管疑问待解

  虽然《办法》较为全面,但也有分析人士表示,投资人赔偿、信息披露的具体指标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

  杨东认为,《办法》最大缺陷在于缺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赔偿机制,一旦平台跑路,投资者面临较大损失,然而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草案中并没有说明。他表示,可以考虑建立类似存款保险制度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和风险保障基金,从平台收取的每笔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成立风险保障基金。这一部分应该加入草案当中,这有利于保护金融投资者。

  另外,虽然《办法》明确提到P2P平台不得自行担保,但目前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国内财富管理行业均有刚性兑付的情况,要想打破刚性兑付并非易事。“《办法》规定平台不能对出借人资金本息提供担保,普遍来讲平台的逾期率和坏账率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在行业普遍刚性兑付的情形下,平台能否真正做到不提供担保也是一大难题。” 短融网CEO王坤说道。

  除此之外,也有分析人士表示,对于信息披露的一些细节还不够明确。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认为,信息披露的内容中明确,网贷机构应披露交易金额、逾期率、坏账率等数据,但仍缺乏具体标准,这些比率的计算需要监管机构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以便同行业口径一致。

  P2P行业开始新一轮洗牌

  《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P2P平台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申磊表示,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

  监管的出台对网贷行业的已有业务模式进行了限制。比如一站式理财平台、P2P平台的活期理财业务等都可能需要整改。

  申磊认为,平台“综合化”受到考验,业务整顿即将来临。零壹财经CEO柏亮表示,《办法》涉及到的平台很多。对当前活跃的P2P活期产品,很多基础资产期限较长的产品,比如融资租赁债权将受影响。

  融360分析师表示,除了混业经营平台这类P2P平台外,还有5类P2P平台将进行大洗牌:包括构造虚假项目,利用虚假宣传引诱投资者上钩的诈骗平台;网贷机构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的自融平台;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平台;为股市提供配资的平台。

(责编:李彤、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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