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股票新规: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2017年01月24日16:56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24日电 (张文婷)2015年底以来,险资举牌潮引得市场广泛关注。面对其中存在的投资风险,保监会不断加强监管。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严防虚假注资 强化险企与一致收购人监管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

《通知》提到,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针对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对于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通知》要求,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陈文辉曾指出,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他指出,要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加强股东准入监管。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提到,规范的公司治理是防范风险的治本之策,要加强对险企资金来源的监管,对股东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管理,严防虚假注资。

对于强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有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现象出现且有扩散苗头,如果保险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到上市公司收购中,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具有独立性,反而成为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的资金平台。

上述负责人表示,受制于一致行动人的卖出限制以及大股东保持控制地位的考量,保险公司难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这仅仅有利于大股东,对保险资管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通知》对此明文规定不允许此类现象出现,正是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这也是坚持“保险姓保”这一行业价值根基,保持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防范投资风险 对股票投资实行差别监管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其中,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具体来看,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对此,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不增加限制性措施,这一分类监管的设置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更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上述负责人指出,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路径。

纵观国际成熟市场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国内的银行、证券等行业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在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实践中,根据保险资金的来源、所属主体有所不同,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区别对待成为很多国家的选择。比如美国对具有负债性的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由于资金性质上有差别,采取区别运用的限定;对传统型与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也对其收益性要求区别运用。相关国家的分类监管实践表明,建立起市场化的扶优限劣机制将促进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健康发展。

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分类监管实践看,2007年颁布实施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到此后陆续出台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等规定,都体现出分类监管的政策意图和探索趋向。

规范险企投资比例 监管给予两年宽限期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保监会要求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投资比例的调整,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此次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

“对保险公司而言,监管也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险企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上述负责人说。

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也提到,“此次《通知》中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监管部门出台了提高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救市政策,保险机构发挥成熟机构投资者角色,在保证责任投资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救市,重构资本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用行动重燃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为市场稳定做出重要而积极贡献。现在资本市场已基本稳定了,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从国际成熟市场看,金融危机时采取的救市措施都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逐步撤出。临时救市措施的作用也仅仅是临时性的,市场恢复常态后,不会产生长远影响的临时救市措施撤出是必然的理性选择。”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从整个保险资管行业看,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3.12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8万亿元,占比14.37%。从数据看,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比例仍有上升空间。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将会保持快速增长,即使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可能会下降,但投资的绝对金额不会下降反倒会增加。比例是相对的,规模是绝对的。”

据其分析,投资比例调整并不意味目前超出投资比例的保险机构将要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何况目前超出比例的涉及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的保险机构月度规模增长带来的投资股票额度就可能可以覆盖这一影响。这个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是实现“零影响”。

数据显示,2006-2015年十年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年均增长率约为23.01%。如果一家保险机构有1000亿元资产规模,现在有400亿元的股票(投资比例为40%),假设其资产规模年平均增长20%(低于行业23.01%平均增速),两年后规模为1440亿元,400亿元股票占比则降至27.78%,两年后不用减持股票就可以达到30%的监管比例要求。

另一方面,未来较长时间,市场利率还将持续在低位徘徊,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收益率还将保持下降趋势,而保费规模却稳定持续增长,让保险机构的资产端配置承受一定压力,短期内“优质资产荒”问题仍将十分突出。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其谋求的是长期稳定收益,现阶段的资产配置选择空间并不是很多,适当提高在资本市场中业绩稳定的大蓝筹股投资配置,对于保险资金而言是大势所趋。其次,多元化配置也是保险资金运用分散风险、促进风险收益平衡、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据了解,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 

(责编:张文婷、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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