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集中存管第三方支付备付金 首次交存比例为两成左右
人民网北京1月13日电 (李海霞)争议已久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近日终于下发。13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客户备付金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通知》指出,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来看,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机构首次交存的具体比例根据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金额根据上一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
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同时,《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