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持续发酵 监管拟限定险企承保金额

2016年12月23日16:23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张文婷)招财宝平台销售的侨兴私募债券违约事件正处于持续发酵阶段,为此产品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将如何监管成了最近保险业内的“新热点”。据人民金融了解,早在此事件发生之前,保监会已向各保监局和各财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从产品开发、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及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加强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并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金额的控制也有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

具体来看,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在承保能力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明令禁止保险公司以一年期以内产品逐年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开展一年期以上业务,并要求开展一年期以上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报批产品。

据业内人士对人民金融表示,“监管对于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一直都是处于‘严加看管’的状态,此前也曾通报了两起保证保险的案例及风险启示。信用保险比较特殊,它针对的是企业和个人信用,因此在风控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尤其是与P2P等互联网平台合作,风险性更大,很多公司都‘望而却步’。”

事实上,保监会曾在今年1月29日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选择互联网平台,并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并在与互联网平台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不得存在上述禁止行为。

除此之外,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了解投保人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来源、偿债能力等信息,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审慎开展业务。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管控,定期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并根据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结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责编:张文婷、李海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