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 存在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行為,被重慶銀保監局罰款12萬元。此外,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總經理鄧勇對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農村保險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張光蘭對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被重慶銀保監局警告並罰款1萬元。
經查,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5月,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在承保榮昌區興馳種養殖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興馳合作社”)生豬養殖收益保險過程中,將合作社社員的生豬共5000頭,記錄為自然人夏某的生豬進行投保。同年11月,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又以同樣的方式承保興馳合作社5000頭生豬養殖收益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記錄為自然人周某。上述行為共涉及保單2筆。
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總經理鄧勇對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農村保險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張光蘭對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 重慶銀保監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鄧勇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張光蘭警告並罰款1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 )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公司、鄧勇、張光蘭: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榮昌區昌元街道廣場路54號
主要負責人:鄧勇
當事人:鄧勇
身份証號:51022719730810****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總經理
住址:重慶市渝北區雙鳳橋路****
當事人:張光蘭
身份証號:51023119730328****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農村保險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5月,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在承保榮昌區興馳種養殖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興馳合作社”)生豬養殖收益保險過程中,將合作社社員的生豬共5000頭,記錄為自然人夏某的生豬進行投保。同年11月,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又以同樣的方式承保興馳合作社5000頭生豬養殖收益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記錄為自然人周某。上述行為共涉及保單2筆。
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總經理鄧勇對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時任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農村保險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張光蘭對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承保資料、相關退保資料等証據証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榮昌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鄧勇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張光蘭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銀保監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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