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指引千呼万唤始出来 机构蓄势待发有待市场检验

2016年09月26日14:45  来源:人民网-基金频道
 

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 (章斐然)历时近三个月的征求意见后,证监会于上周五(23日)正式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FOF指引》),并于9月11日起施行。据人民金融了解,至少6家公募基金已明确表示,要争取首批FOF产品的上报。

据规定,公募FOF(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份额的基金。

指引新增“双二十”要求受关注

《FOF指引》中,较受关注的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发布的指引新添加“双二十”要求,即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除 ETF 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市场普遍认为,此举除了进一步分散组合集中度风险外,也对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做了控制,避免巨额申赎对FOF组合流动性带来潜在影响。同时,20%的上限可以进一步防止FOF基金成为规模较小的基金的“帮忙资金”。

其次,针对此前受热议的FOF基金管理费问题,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不得双重收费,且自管基金必须直销渠道购买。这一规定使得公募FOF产品在运营管理方面做到最大可能的降低费率,并明确了管理费减免的是FOF层面的,而非投资的子基金的管理费。

有市场观点认为,这使得基金公司发行的内部FOF产品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基金公司不仅提供了子基金的管理服务,同时在顶层提供了资产配置与品种选择的增值服务,同时基金公司并没有因此收取更多的管理和运营费用。

第三,指引在保障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方面指引提出了更多细节的要求。如果FOF与所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同一管理人,在参与被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指引因此明确了FOF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指引》第六条规定FOF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FOF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FOF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FOF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此外,指引还强化了FOF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规定细节,减少信息不对称,如明确了“底层基金净值披露次日披露FOF净值”等。

各路机构跃跃欲试 蓄势待发

人民金融了解到,多家基金公司相关FOF产品的团队、策略筹备工作早已开动。据初步统计, 已有26家公募在FOF人才配置、制度流程、产品设计、策略模型、专户试点等层面积极筹备,而包括诺德基金、农银汇理、南方基金在内的至少6家已经完成FOF设计方案,待业务开闸,便会上报首批FOF产品。

目前来看,在FOF产品的设计上,大型基金公司凭借产品线完整的优势,大多将采取内部FOF为主、兼顾全市场的运作模式;而小型公募更侧重建立外部FOF,突出公司的资产配置能力。

通俗地说,所谓内部FOF,即只配置管理人所在公司的基金;而全市场FOF,则不仅限于配置本公司的基金。

多家机构观点认为,由于新出台的《FOF指引》对管理费、托管费做了明确要求,而全市场FOF如何收费业内尚未达成一致,且发行内部FOF基金还能提升本公司的整体规模,这或将使得内部FOF先行于全市场FOF。

而在指引出台前,多位市场人士向人民金融表示,未来全市场FOF将更成为主流,而相较于基金公司,拥有海量数据的基金评级机构等第三方平台更具备发行FOF产品的优势。

此外,由于FOF还牵涉后台清算、托管等流程的重构,已有机构针对FOF投资的管理系统布局,例如盈米已于3月推出的蜂鸟系统。

 

尽管公募基金发展FOF符合大类资产配置的时代发展方向,然而不能忽略当前行业内人才紧缺,投资者教育薄弱等现状。此外,如何避免公募FOF“重蹈”公募基金产品同质化的“覆辙”,也需要各家基金公司在产品供给端真正去贴合市场需求。公募FOF能否成为基金行业在国内发展的加速器仍有待市场检验。

“公募FOF是业内期待的大事,但新生事物必然面临各类挑战,在公募FOF发展初期,不妨把困难想多一点,把FOF真正做成让客户欢迎、解决当前公募基金投资痛点的产品。”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说。

(责编:章斐然、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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