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穿透式”管理嚴控銀行信用風險

銀行年底前須上報風險排查情況和整改報告

劉麗

2016年10月26日07:58  來源:經濟參考報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風險管理,防范風險累積,銀監會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銀監會42號文”),要求嚴控信用風險,並從八個方面開展制度梳理和風險排查,查找存在的制度漏洞和風險業務。此外還要求各銀行應堅持“穿透式管理”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要求各行應將各類表內外業務以及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各銀行應於2016年12月30日前向監管機構報告風險排查和整改情況。

  銀監會42號文要求從改進統一授信管理、加強授信客戶風險評估、規范授信審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風險的管理框架、加強國別風險管理、提高貸款分類的准確性﹔開展非信貸資產分類﹔提高風險緩釋的有效性八個方面開展風險排查、查找制度漏洞。

  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該建立涵蓋客戶、行業、地區、貨幣、抵質押品、市場、國家/區域等各類風險源,覆蓋信貸、投資、衍生品交易、承兌和擔保等全部的表內外風險暴露,充分體現“穿透性原則”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

  “一直以來,信用風險都是商業銀行的核心風險,不過隨著近幾年商業銀行業務結構的調整,信用風險的特點也在發生變化,以前信用風險和信貸類風險是主要風險,現在很多非信貸業務風險逐步凸顯,而且新型風險的特點會更加復雜。”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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