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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專家解釋為何年收入12萬元加稅是造謠

本報記者 李麗輝 吳秋余
2016年10月25日07:4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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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圖:郭祥

  這兩天,一則消息在微信圈裡刷爆:國家將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加征個稅,並稱未來個稅改革將“分三步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10月24日,多位財稅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一說法是對政策文件的誤解誤讀,所謂個稅改革“三步走”也沒有依據。

  年收入12萬元,不是高收入群體的劃分標准

  這則消息稱,所謂“12萬元以上的個人加征個人所得稅”的依據,來自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然而,記者仔細閱讀《意見》原文,通篇並沒有涉及“年收入12萬元是高收入群體”,與個稅相關的內容是這樣的表述的: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完善鼓勵回饋社會、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

  “信息的傳播者自作主張,將高收入者定義為年收入12萬以上,把‘稅收調節’變成了‘加稅’,這樣一來意思就全擰了。”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介紹,年收入12萬元並不是劃分高低收入人群的標准和界線,財稅部門也從來沒有出台過高收入群體的認定標准。

  “從世界范圍看,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個人所得稅均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表示,我國目前實行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個稅主要通過單位代扣代繳方式征收。從個稅改革方向看,我國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要逐步建立個人自行申報機制。2005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意見,我國建立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主要是為今后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探索、試點並積累經驗。

  “實際上,年收入12萬元只是在稅收管理上,對自行申報納稅者的一個劃分,在當時也不是劃分高收入的標准。”劉尚希表示,有關媒體報道中所稱“年所得12萬元是高收入者”或“對年薪12萬元的納稅人要加稅”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推演和造謠。

  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工薪收入實行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從3%到45%分為7級,但並沒有任何一級稅率,是按12萬元以上稅率是多少,12萬元以下稅率是多少來劃分的。在7級稅率中,年收入12萬元適用的稅率是第三級,在它上面還有4級更高的稅率。

  很多人關心:既然12萬元不是劃分收入高低的標准,那麼高收入人群與低收入人群,到底有沒有一個劃分標准?

  “在中低收入和高收入的劃分上,國際上及我國均沒有法律確定的標准,稅法上也從來沒有確定過高收入的標准。”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孫鋼解釋說,以目前的工薪所得個稅為例,適用30%以上稅率的年所得額為42萬元以上,為2015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8倍,適用45%以上稅率的,年所得在96萬元以上,為2015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5.5倍。而美國適用最高39.6%稅率的個稅為年所得40萬美元以上,約為美國人均收入的9.3倍。

  個稅改革將通過立法穩步推進, 將適當增加教育、房貸等專項附加扣除

  在這則推演與誤讀的消息中,還提到了個稅改革將實行所謂“三步走”。每一步怎麼走,都說得有鼻子有眼,這個靠譜嗎?

  “這個說法沒有依據。未來個稅改革的方向早已明確,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通過稅制設計,合理調節社會收入分配,進一步平衡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水平,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征稅力度。”劉尚希表示,未來個稅改革肯定會分步實施,條件具備了成熟了,就往前推進一步。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范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標,這就需要對當前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一些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方面進行改革,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制定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方案,形成社會最大公約數。

  孫鋼介紹,所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就是通過建立“基本扣除+專項扣除”機制,適當增加專項扣除,進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比如在現行3500元起征點和三險一金扣除的基礎上,今年起我國已在31個城市試點商業健康保險扣除政策,下一步還將開展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未來根據社會配套條件和征管機制的完善程度,還可適當增加教育、房貸等專項附加扣除,從而根據不同個人和家庭間收入和支出的具體狀況,合理確定個稅征收范圍,建立更加公平的個稅調節體系。

  以個稅改革激發社會活力,奮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從國務院此次發布的《意見》來看,我國未來將進一步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調節中的作用,通過稅收的二次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為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創造條件。

  “培養中等收入階層,擴大社會消費能力,是個稅改革堅持的原則和方向,隻有形成穩定龐大的中產階層,社會發展才更有活力,也更加穩定。”孫鋼說,國務院發布的《意見》,旨在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強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勵導向,分群體施策,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經濟增長與居民增收互促共進。

  劉尚希表示,我國已進入中等收入水平國家,在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中要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其中之一就是避免收入差距過大,因此要著力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按照“增低、擴中、調高”的原則,積極研究個人所得稅改革,盡可能通過國家二次分配,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

  李萬甫認為,個稅改革的重要目標是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征稅力度,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這就要求在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時,適當平衡資本所得與勞動所得稅負水平,調整稅率級距等,通過改革設計,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促進消費,為經濟增長提供動力支撐。


  《 人民日報 》( 2016年10月25日 10 版)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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