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大智慧(601519)发布风险提示称,公司7月2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与此同时,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针对大智慧索赔案件,法院裁定多个索赔案件将合并审理。
法院裁定多案件合并审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资料显示,2015年4月30日,大智慧的流通盘近二十亿股,股东人数超过十四万名,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
针对大智慧维权案件,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已经裁定这批案件将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裁定书,上海市一中院审查认为,其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批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法院将这些案件均并入(2016)沪01民初695号案件一起审理。刘国华律师表示,之前很多类似案件也是合并审理,这无疑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管辖权异议遭法院驳回
值得提及的是,之前在佛山照明(000541)、美达股份(000782)、海润光伏等股民索赔案中出现的管辖权异议再次出现在大智慧案件里,不过均遭法院驳回。
上海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大智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个案诉讼标的额远低于50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故请求上海一中院将案件移送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由大智慧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智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处于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大智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较高的胜诉率。”刘国华律师表示,大智慧虚假陈述,实是有负股民重望,更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5月1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造成亏损,均可向大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标准为:5月1日至5月27日卖出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期间最低价为24.42元);5月27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至今的,以买入均价减去27.58元的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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