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稿,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报送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类监管信息和数据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为规范对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评价,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整体风险,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提到,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送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类监管信息和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送信息系统操作风险各项评价指标的指标值和有关信息。
风险评价遵循四原则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的评价以及公司整体风险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一是风险导向原则。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实际状况,而非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二是上下联动原则。保监会和保监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综合评价。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评价,各保监局根据统一的评价标准参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
三是统一性原则。保监会和保监局对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监管措施应当一致。
四是综合评价原则。对同一风险事项,保监会和保监局按照统一的标准,结合自身掌握的信息,同时进行评价,形成客观的评价结果。
另外,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其中,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如下:操作风险的权重为50%,战略风险的权重为15%,声誉风险的权重为10%,流动性风险的权重为25%。
根据偿二代实施总体安排,保监会拟自2016年第二季度起,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各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具体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通过保监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保监会与保监局共同评价
《意见稿》提到,一些风险评级由保监会与保监局共同完成。以操作风险评级为例,保监会和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十条,从人员因素、内部操作流程、信息系统、外部环境和日常监管等五方面,并考虑行业总体水平的基础上,评价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其中,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由保监会和保监局共同评价。保监会负责评价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保监局负责评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汇总得出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的评价结果。保监会的评分权重为30%,保监局的评分权重为70%。保监局得分按照各保监局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不同风险的评级,保监会与保监局的权重也会不同,如财务管理相关的风险评级,保监会的评分权重为60%,保监局的评分权重为40%。保监局得分按照各保监局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另外,合规风险的评价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分支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既往行政处罚的递延评价和监管评价等。合规风险评价采用扣分制,最高可扣除100分。
此前,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偿二代建设规划,明确了偿二代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3年5月,保监会完成了偿二代顶层设计应用,发布整体框架,勾画了偿二代建设目标,随后陆续成立了18个项目组,联动开展技术攻关;2015年2月,保监会向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和资管公司下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和过渡方案,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开启;2016年1月1日,偿二代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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