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研报盲目“博眼球” 涉嫌操纵市场必须严惩

2016年06月28日08:43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券商研报盲目“博眼球” 涉嫌操纵市场必须严惩

  ■朱宝琛

  上周五,上交所传递了一个消息,就是将行业研究报告对股价的影响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范围。专业机构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对股价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需要加以规范。

  就此,上交所还用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了说明:近日,有券商研究报告对某公司电子化学品相关业务作出积极评价,并推荐买入,公司股价随之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经信息披露监管比对核查发现,电子化学品业务占公司营收比重较小,相关研报设定的多项假设前提存在疑问。上交所称,已第一时间要求公司发布公告,澄清实际情况;同时,对其中是否存在二级市场违规交易行为,启动了交易核查。

  对于投资者而言,券商研究报告是投资风向标。因为券商的研究报告出炉之前,往往会在被调研的公司上面下很大的功夫。特别是对公司进行的实地调研,与单纯的数据分析相比,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亲眼看到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究竟如何;交流中公司高层透露出的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些想法等,都能帮助研究员对于上市公司有更为直观的了解。

  然而,在实践中,却不难发现,部分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存在缺乏客观依据、结论主观草率、内容捕风捉影甚至制造“噱头”等问题,容易误导中小投资者跟风交易。

  证券公司出具研究报告是其基本业务,《证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作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

  另外,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券商发布研究报告,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如果仅仅是为了博取眼球、制造噱头,这样的研究报告不发也罢。

  突然想起去年某券商发布的几篇“奇葩”研究报告,在标题上大做文章,以此来吸引眼球。当然,最终的结果是,该券商对这些“奇葩”研报说了“ 不”:相关人员被通报批评,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同时降低一级工资级别,扣发2015年四季度绩效工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研究院的主要领导也被通报批评。

  对该券商带头向“奇葩”研报说“不”,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反过来,我们也应该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靠制造噱头来吸引眼球的研究报告?

  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但是,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如果仅仅是靠在研报的标题上做文章,靠“标题党”来吸引眼球,靠制造噱头来博取关注,对这种行为必须要加以严厉监管。

(责编:田原、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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