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将170万元交给朋友罗先生炒股,双方签订保底协议,承诺赚得利润后再进行分成。然而仅仅十余天后,周女士发现亏损76万余元。周女士遂将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判决罗先生赔偿本金,罗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前天,该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庭审中,罗先生称是周女士擅自清仓导致损失。
周女士称,去年6月11日,她委托朋友罗先生炒股,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她将170万元交由罗先生理财,期限为半年。罗先生保证账户盈利不低于8%,否则需按照8%补齐;若账户内亏损达到10%时,须征得周女士同意并向周女士提供风险保证金,否则周女士有权终止协议。
“仅仅十余天,就亏损了一半”,周女士说,因为亏损超过了10%,她多次要求罗先生补齐风险保证金,但罗先生仅补充了10万元。去年7月15日,周女士更改密码并清仓,账户损失76万余元。周女士认为,她账户内的损失是由罗先生操作造成的,应当予以赔偿。为此,周女士将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金损失,并按照年8%补齐33天的收益12296元,共计各项损失77万余元。
罗先生辩称,双方约定了期限,而在期限内,周女士却擅自更改密码,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清仓,最终导致损失,“股票有涨有跌是正常的,不是她擅自抛掉就不会亏损”。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故整体协议无效。判决周先生返回75万元。
一审判决后,罗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二审中,罗先生称,周女士在去年7月15日清仓卖出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其单方面的决定,违背了他的意愿。因此,股票清仓卖出后产生的损失,应由周女士承担。
“按照协议约定,协议到期时亏损都会赚回来的”,罗先生称,股市有涨有跌,是周女士心理素质太差,“股票跌一点儿,周女士就擅自更改密码急着抛售,导致亏损,其实今年年初,股票又涨回去了”。
庭审中,双方言辞激烈,甚至出现一方直接要求法官“制止对方的不文明用词”的情况。周女士称,十多天亏损一半,按照协议,罗先生应交保证金,“但他一直拖着,我天天给他打电话,他总说开会或者出差,所以我只得抛售了股票”。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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