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助推新三板向“严厉有序”转变

张金松

2016年04月05日08:5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新政助推新三板向“严厉有序”转变

  新三板流动性不足并非制度执行无效,而是制度设计不健全和不合理,自然,解决流动性问题有赖于制度的持续完善与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比如,预计下月实施的分层制度,还有转板与退出机制。新三板新政与制度正助推新三板市场从“宽松无序”向“严厉有序”转变。

  股转系统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新三板共有2855家挂牌公司零成交,占比高达56.28%;据相关统计,2016年至今,受春节因素影响,新三板总成交额有较大幅度萎缩,日均成交总额仅6亿元上下,不及主板市场单只股票成交量。如此有限的成交额还高度集中,造成绝大多数挂牌公司极少成交甚至持续零成交。面对这样的现状,市场各方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当前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且业已变味。笔者认为,对新三板一味地高调或一味地“批判”都不是正确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而应将两者充分结合起来去探寻事物的本质。新三板从起步时走的就是注册制之路,因此,新三板市场的成熟与完善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相关制度设计与制度执行是促进新三板快速发展的催化剂,新三板必然随着制度与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而日渐成长。看待新三板,一定要有战略眼光,一定要动态地看问题。

  对新三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既要看到不足的现实,更要看到这只是暂时性的现象,当前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当前的低流动性,而当前的流动性与新三板所处的发展阶段也是相适应的。从长期来看,如果个人投资者门槛降低、PE、VC成为做市商、分层制度实施、转板与竞价交易等一系列制度推出后,流动性仍然不足,那才是真的可怕。当前新三板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原因不是制度执行无效,而是制度设计不健全和不合理。自然,解决流动性问题依赖制度的持续完善与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比如,分层制度是新三板一项创新制度,方案已向社会征求意见完毕,预计下月实施,分层制度把挂牌公司按标准分出优劣,标上标签,有助于投资者更好的判断企业价值,必将促进市场交易,提升流动性。

  有人认为,新三板定增融资已成少数挂牌公司的金钱游戏,而更多挂牌公司与融资游戏无缘。Wind数据显示:2015年,新三板市场实施3237次定增融资,实际募集资金1585.95亿,其中单次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亿的多达19次,总募资总额达503.94亿,占当年总融资额的31.78%;单次募资额1亿及以上的更多达233次,总募资金融938.54亿,占当年总融资额的59.18%,仅中科招商一家就有3次超10亿融资,融资额高达103.89亿。定增融资集中于少数挂牌公司,是否意味着新三板不能达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初衷,意味着新三板定增融资市场在畸形发展?笔者认为,新三板市场建设是朝市场化、法制化方向推进,既然是市场化,就得遵循优胜劣汰原则,资金一定是要流向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高水平的实体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绝对不能实行平均主义,而要有选择性地为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被市场认可的中小企业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新三板价值发现功能,将资金引向那些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公司。未来通过分层等制度安排,挂牌公司对创新层可进可退、可上可下,机制更加完善,对创新层公司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如优先融资制度、竞价交易制度、储架发行制度、授权发行机制、高时效与高强度信披制度、自愿限售制度、并购贷款与并购基金等,随着退市制度与转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打通新三板挂牌公司进入与退出渠道,最终形成更加完善的定增融资机制。

  新三板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与制度高效执行必然加快新三板市场稳健、健康与深入发展。近期推出的新三板新政与制度正助推新三板市场从“宽松无序”到“严厉有序”的转变。

  日前正式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新三板改革;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这三点为新三板发展指明了方向。与主板市场IPO高标准、再融资有锁定期等相比,新三板市场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效率高、标准低、定增融资无锁定期限制等,吸引了众多优质企业纷纷挂牌新三板,新三板市场业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十三五规划的支持下,未来新三板融资规模必将超越主板市场,将成为直接融资的重阵。深化新三板改革,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十三五要做的事情,更是一项长期工作,新三板改革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新三板市场在不断改革中持续完善。新三板转板与退出机制是实现挂牌公司退出新三板市场的两个途径,只有打通新三板市场进出通道,才能建立起良好的资源流动机制,实现挂牌公司的优胜劣汰,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

  从本月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正式实施。《评价办法》不仅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评价,还针对挂牌推荐、交易管理和综合管理等执业质量建立了评价标准及评价体系,是一项比较全面的,针对取得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及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评价管理制度,意在促进主办券商提高合规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切实提高整体执业水平。股转系统两周前发布的《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显示,今年以来已有国泰君安、长城证券、中泰证券等多家券商收到监管警示函。可见,新三板已从宽松监管逐步转向严厉监管。这在加大券商执业风险、工作量、相关责任与人力成本的同时,也在倒逼券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效率、强化风险与责任意识,真正发挥市场交易组织者与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

  (作者系中国银河证券与清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

(责编:田原、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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