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的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近期向各地银监局下发文件,以进一步加强信托业风险监管工作。文件内容之一是加强信托业务市场风险防控,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的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监管层于去年9月份、10月份重点清理了场外配资行为,其中伞形信托为主要清理对象之一。然而时隔半年,在二级市场逐步企稳之后,部分机构及互联网金融平台配资业务又有抬头之势,有消息称,不少平台推出的配资业务杠杆在5倍以上。
事实上,虽然此次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但据记者了解,近期的场外配资,并没有明显的信托身影。此前的伞形信托清理对信托公司影响深远,单一结构化信托虽未遭政策禁令,但在券商取消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权限的同时也受到波及,目前,很多信托公司已转入券商PB系统,但因相关系统功能尚不完善,信托公司单一结构化产品尚未明显复苏。
有信托业内人士表示,“不超过2:1的比例”,可能主要考虑到去年伞形信托备查以及证券投资信托涉及多起信托投资纠纷,使得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受到去年伞形信托整顿影响,目前股票投资信托发展依然处于低谷,而此次压缩杠杆比率将进一步弱化信托作为证券投资发展载体的劣势,不排除部分阳光私募选择新的业务渠道。”
虽然设定最高杠杆比例看似是对信托公司展业的一种限制,但有信托业内人士表示,杠杆比例的限定对信托公司而言也是一颗“定心丸”:“由于此前不清楚监管思路,我们公司去年四季度以来一直没有开展结构化配资业务,目前监管思路已经明确,我们反而可以放心地在监管要求范围内展业了。”
除了受市场影响和政策影响以外,监管对于交叉产品风险的严防也导致信托公司对于开展结构化配资业务尤为谨慎。
信托公司业务涉及领域广泛,涉及证券投资业务不仅受银监会监管,同时需要严格遵守证监会有关规定。因此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风险防控也是下发文件重点内容,文件要求各银监局严格督促信托公司在合同中落实各参与方的风险管理责任,建立针对交叉产品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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