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得寸進尺的要挾?還是合法的利益訴求?兩家保薦機構的一場訴訟,將証券發行承銷行業的內幕掀開。
這場糾紛發生在中航証券與天風証券之間,兩者均為人福醫藥2013年10億元定增的承銷商。上証報記者日前獲得的一份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因人福醫藥持有天風証券16.52%股權,為滿足《証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天風証券找來中航証券作為聯合保薦機構和承銷機構,並由后者擔任第一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在這筆業務中,除了400萬元的通道費,中航証券又以火爆的股票認購行情作為進一步加價的籌碼,另一次性要求加價600萬元,其幅度甚至高達原約定費用的150%。由於至今尚未收到這筆600萬元的費用,中航証券將天風証券告上了法庭。
“這已成為行業慣例,找一個起通道作用的保薦機構一般都要給200多萬的保薦費。”北京某券商投行人士對上証報記者表示。
“躺著賺”400萬通道費
訴訟源於人福醫藥數年前的一次再融資。2012年7月,人福醫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募資總額為10.25億元的定增方案。8月初,公司聘請天風証券擔任定增的保薦機構和承銷機構。由於人福醫藥持有天風証券16.52%股權,為滿足《証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人福醫藥必須再聘請一家無關聯關系的保薦機構作為第一保薦機構,與天風証券一起聯合保薦該項目。9月,天風証券向人福醫藥推薦了中航証券。12月,人福醫藥與天風証券、中航証券簽訂了三方《承銷協議》,約定共給予中航証券400萬元保薦和承銷費用,其中200萬元為保薦費、另200萬元為承銷費。2013年2月、8月,人福醫藥將約定的400萬元費用全部支付給中航証券。
“中航証券作為聯合保薦和承銷機構,只是為了滿足監管要求而挂名,這400萬元就是按行業慣例收取的通道費,其並未實質性參與保薦和承銷工作。”天風証券在提交給法院的材料中表示,“人福醫藥原計劃在2012年12月底前向証監會遞交定增申報材料。但是2012年中航証券接受委托擔任保薦和承銷機構后,其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前后經歷法定代表人離職、保薦代理人多次變更,項目人員經常變動,內核會議遲遲不召開,導致項目無法按照正常流程申報(比原計劃延誤一個多月),給人福醫藥帶來巨大損失。直至2013年1月14日,中航証券才召開內核會,審議同意人福醫藥此次定增。”
不僅方案延遲報會,中航証券還在關鍵時刻要求加價。天風証券進一步表示:“就在人福醫藥准備申報文件的制作及其他准備工作時,中航証券突然提出要再增加承銷費用,如果天風証券不同意,他們就拒不提供申報文件簽字頁。為避免項目繼續延誤給人福醫藥造成更大的損失,天風証券被迫同意與中航証券簽訂《承銷相關事宜協議》。”
這次報會前的突然加價是多少呢?根據《承銷相關事宜協議》:隻要中航証券邀請的詢價對象的有效申購金額達到或超過擬募集資金總額的26%,則無論中航証券邀請的詢價對象最終是否獲配股份,天風証券均應按照承銷費用總額的26%(按目前擬募集資金總額計算為800萬元)和200萬元兩者中較高者向中航証券支付承銷費用。“中航証券要求承銷費加價26%的主張,完全是根據該次發行擬募集資金總額反推算出來的。”天風証券指出。
計算可知,人福醫藥本次定增實際募集資金總額為10.25億元,發行承銷費用總額為實際募集資金總額的3%,即約3074萬元,承銷費用總額的26%為799萬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銷費用200萬元,天風証券尚欠中航証券承銷費用599萬元。而這新增加的近600萬元要價,為原定400萬元通道費的150%。
認購對象成加價籌碼
之所以至今未付那600萬元差價,是因為天風証券與人福醫藥均認為中航証券的加價屬於“得寸進尺”,《承銷相關事宜協議》的內容和標准顯失公平。“從定增項目的發行實際情況來看,中航証券僅履行少量的配合工作,公司支付的400萬元費用已‘物超所值’。由於市場行情較好,本次定增的承銷工作根本不需要券商刻意承銷。”人福醫藥述稱。
發行結果顯示,人福醫藥此次定增項目認購踴躍,共有78家投資者表達了認購意向,在有效申購時間內共有27份有效申購報價,有效申購金額達到了擬募集資金總額的15.49倍。中航証券表示,在申購方中,其邀請的詢價對象泰達宏利和申銀萬國分別申購9.92億元、2.39億元,合計12.31億元,達到了募資總額的26%以上,滿足《承銷相關事宜協議》中的加價條件。
而該案件的一個爭議焦點,就在於中航証券是否真正履行了推薦職責,即泰達宏利和申銀萬國是否真的是由中航証券邀請。天風証券方面根據申購報價單的時間差提出了質疑。而經法院認定,泰達宏利與申銀萬國確屬中航証券邀請詢價,兩公司的有效申購資金符合《承銷相關事宜協議》的約定。
不過,對於《承銷相關事宜協議》,法院認為其的確有違公平。法院認定:“在未增加工作量的情況下,中航証券要求再向其支付承銷費用600萬元,結合人福醫藥定增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有效申購金額是擬募集資金總額的15倍多的情況下,中航証券卻要求隻要其所邀請的詢價對象有效申購金額達到擬募集資金總額的26%,即可獲得整個承銷費用的26%,並不論中航証券邀請的詢價對象最終是否獲配股份,內容的確有違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天風証券在中航証券存在脅迫行為和雙方所簽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有權行使撤銷權。但是,由於天風証券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喪失了相應的權利,其結果導致天風証券必須接受《承銷相關事宜協議》的約束,故法院判天風証券支付原告中航証券承銷費用599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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