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大宗交易呼之欲出

何川

2016年10月25日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新三板大宗交易呼之欲出

  機構投資者青睞使用大宗交易平台的主要原因有4方面:流動性、匿名性、減少市場沖擊、實現最佳訂單需求

  新三板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對二級市場價格造成沖擊,同時也能為投資新三板的資金提供較好退出渠道

  新三板大宗交易制度建設有望邁出實質性步伐。

  近期,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完善新三板交易機制,改善市場流動性。同時,全國股轉系統也在調研聽取市場意見,全國股轉公司副總經理隋強日前表示,目前正在抓緊研究和制訂股票轉讓制度,具體包括改革協議轉讓方式,優化做市轉讓方式,建立健全統一的大宗交易制度。

  存在引入大宗交易的需求

  所謂大宗交易,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証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証券交易。深圳証券交易所和上海証券交易所分別於2002年和2003年相繼推出了大宗交易制度。

  “大宗交易與普通交易在交易規則、申報規則及競價規則上都不相同,也不在同一個交易系統內運行。從交易門檻來看,滬深兩家交易所對不同品種的大宗交易數量或交易金額作出了限制。根據規定,A股的單筆交易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興業証券(601377,股吧)分析師任瞳表示。

  目前參與大宗交易的主要是基金、券商自營、保險資管以及QFII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青睞使用大宗交易平台,主要有4個重要原因:流動性、匿名性、減少市場沖擊、實現最佳訂單需求。”安信証券新三板研究負責人諸海濱表示,從新三板市場來看,其機構投資者數量快速增長,而目前市場流動性匱乏,存在引入大宗交易機制的需求。

  數據顯示,從2013年到2015年,新三板機構投資者數量從1088戶迅速發展到22727戶,增長逾20倍。除了機構投資者和此前發行的新三板基金產品有退出需求之外,不少新三板挂牌公司還面臨著限售股解禁潮。

  在業內人士看來,新三板推出大宗交易制度,不僅能給市場提供新的交易平台,讓買賣雙方以市場為基准,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溢價、折價或平價成交,可有效避免對二級市場價格造成沖擊,同時也能為投資新三板的資金提供較好退出渠道。

  從新三板實行的交易方式來看,目前僅有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兩種。

  格上理財研究員王萌萌表示,採取做市轉讓的挂牌公司股東如果短期內減持大量股份,隻能求助於做市券商,但由於目前新三板市場交投不活躍,做市券商隻能一邊接手減持股份,一邊尋找交易對手方,目前這一環節很難打通。一旦允許大宗交易,買賣雙方就可通過市場外協商方式,直接確定是否交易,有助於穩定市場交易價格,將大量減持對市場的沖擊程度降至最低。

  對於採取協議轉讓的公司而言,由於避稅等原因,當前不少股票頻現低價交易,如“一分錢”交易等,股價的暴漲暴跌容易對部分投資者產生誤導。諸海濱表示,在大宗交易制度下,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額不納入實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可以有效解決“一分錢”交易行為引起的信息誤導和指數影響問題,既能簡化交易手段,又能控制交易成本。

  現有相關制度可作參考

  目前,市場對新三板大宗交易制度最為關心的有4個方面,分別是大宗交易的界定標准、交易模式、定價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諸海濱表示,就新三板市場引入大宗交易制度而言,深交所的相關制度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從當前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制度來看,在大宗交易的界定標准方面為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在交易模式方面是採取盤后交易模式,大宗交易時段為正常交易日的15:00至15:30,當日全天停牌的証券,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此外,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制度還規定,申報時間方面,盤后定價大宗交易的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5至15:30﹔協議大宗交易的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和13:00至15:30。成交價格方面,盤后定價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為証券當日的收盤價或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交易雙方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成交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

  “目前,關於新三板大宗交易的界定標准最受市場關注。大宗交易數量標准的界定通常與市場規模、流動性有關,規模越大、流動性越高的市場,大宗交易的數量標准一般也越高。”諸海濱表示,由於目前新三板的單筆交易數額不大,因此從大宗交易的界定標准方面,新三板大宗交易界定標准可能會相對寬鬆,B股的標准可作參考。

  諸海濱還認為,綜合權衡市場影響成本、信息成本、交易連續性和自動化程度等因素,從增強流動性的角度出發,新三板大概率會延續滬深交易所的盤后交易模式,同時引入做市商模式的制度創新。

  “深交所規定大宗交易參與者可以採用意向報價的方式尋找對手方議價協商,在協商達成一致后再通過成交申報交易。我們預測在新三板,有可能會讓做市商承擔意向報價的參與者這一角色。”諸海濱說。

  王萌萌認為,新三板市場引入大宗交易制度,應在滬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的基礎上適當改造,以適應實際交易環境。但改造后的大宗交易制度需進一步加強監管,防止出現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經濟日報記者何川)

(責編:呂騫、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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