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不能一刀切,但“高利贷”得有人管

聂日明

2016年06月17日16:26  来源:东方早报
 
原标题:“校园贷”不能一刀切,但“高利贷”得有人管

  东方评论

  早报特约评论员 聂日明

  有媒体报道,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当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

  “校园贷”像金融毒品一样,逼死了一条年轻的生命。那么该怎么办?

  尽管如今大学生的含金量不如以前,但依然是稀缺品。目前接受过高等教育人群的薪酬基本上在全社会的前50%,更不用说211、985这样的名校,他们的数量只占同龄人的5%,而薪酬也位于同龄人的前列。所以,大学生历来是电信、金融等行业争夺的重点。

  信用消费出现以后,大学生曾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香饽饽,一些银行还专门推出针对大学生的信用卡,就是为了争夺市场、培养未来的客户。但面向学生发行的信用卡有致命的缺陷:高校学生大多没有收入,信用消费后,还款只能依靠家长。当学生消费缺乏自制力、消费过多拖累家庭支出、还款困难时,社会舆论出现了很多对校园信用卡的批评。

  因此,银监会在2009年下发文件,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实际操作中,银行大多停止对学生发放信用卡。

  然而,大学生信用消费的需求仍在。2009年以后,“趣分期”等新兴的、非银行的金融服务开始涌现,填补了这一市场。但是,当年银行信用卡面临的问题,在这些金融服务上全数存在,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风控能力弱,贷款门槛低而授信额度高,在本案中甚至出现了拿着其他同学的身份证、学生证也能申请到贷款的荒唐现象,其分期费率、违约罚息自然要更高才能弥补风险,追偿债务的手段也更“激进”。这是负债累累的学生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

  那么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所有机构向学生提供信用贷款?校园学生能否信用消费?在中国的学制下,多数大学生都满18周岁。按照中国法律,大多数大学生已然拥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一刀切地剥夺他们获得信用贷款这种金融服务的权利,这是“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

  问题是,虽然大学生有权利,但他们有没有能力去偿还信用消费产生的债务?这就是金融机构的判断了。金融机构应该综合学生过往的信用记录(绝大多数学生没有信用记录)、收入情况(少数学生有稳定的奖学金和兼职收入)、家庭支持力度等给出是否发放信用卡、授信额度有多高的判断。这也是信用发达社会,大学生很难获得信用卡和信用贷款的原因。

  这个事件中,大学生之所以会跳楼自杀,一方面是他自控能力不强,恶性超前消费,挖东墙补西墙,甚至冒用同学的身份证借贷。但这不应该成为一刀切禁止校园贷款、普惠金融的理由。因为还有很多自控能力好、有兼职收入的学生,不该因为不自觉学生的负面案例而剥夺他们的权利。

  另一方面,涉事金融机构发放如此巨额的贷款,在贷款人真实性审核、还款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出了纰漏,正常来看,风控如此糟糕的贷款机构早就应该倒闭了。他们没有倒闭的关键在于他们笃定这些学生的家长不会坐视这些学生信用破产、拿不到毕业证。光鲜的校园金融,最后用威胁、连坐等非常规手段来搞“风控”,这就与高利贷无异。

  一个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应该是:债务违约的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担亏损;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教育,及时惩罚金融机构滥发贷款于前,利用暴力、株连手段追债于后。“校园贷”固有其风险,但它不能,也不该是高利贷。监管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编:李彤、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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