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金融
人民网>>金融>>正文

三部委:股息红利个税调整意在鼓励长期投资

2015年09月09日15:49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王千原雪)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日,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其中指出,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根据《通知》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责编:吕骞、李海霞)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