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投保重疾险四大雷区

崔启斌

2017年08月23日08:06  来源:北京商报
 

  近期,从警24年的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水树华,在投保重疾险时,因曾患过乙肝却未如实告知,发病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虽然通过各种途径水树华获得了赔付,但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和保险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消费者在投保重疾险时,应该如何避开雷区,避免未来的理赔纠纷呢?

  雷区1:不如实告知

  依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由此可见,在投保时一定要将自身情况如实告知。从此事件来看,并不是患过乙肝就不可以投保,如果把自身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可以在投保时增加附加条款,提出责任免除,表明之后除肝病之外的疾病都可获赔;也可加费承保,增加保费,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将获得赔偿;或者直接拒保。相反,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法中也有规定,到时可能会得不到赔偿,甚至保险费都无法得到退还。

  雷区2:忽略免责条款

  通常情况下,投保时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条款,投保人可能会忽视对条款的了解,其实,在投保时,认真阅读免责款很有必要,让自己做到心中有数。

  例如市场上有一款“i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就有这样的责任免除。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等。每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都有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弄清楚哪些是该赔的,更要了解,哪些情况发生是不赔的,千万不可忽视免责条款的重要性。要注意,在免责条款之内的情况都是无法获得赔付的。

  雷区3:听信一面之词

  相信许多人在购买保险时都是在众多销售人员的多次拜访之下,而直接签订了保险合同,甚至还有让投保人隐瞒疾病,称两年以后就一定赔付的销售人员。所以,对于保险行业销售来说,听到“绝对”、“肯定”、“一定”这些字眼时,一定要找合同中的条款去验证。

  保险不是骗人的,因为条条框框都写得十分清楚。但是也不排除销售人员对保险不了解的投保人隐瞒条款。最后可能出现了问题,白纸黑字告诉你说无法赔付,也是会很麻烦的。所以,万万不可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看清合同才是关键。很多投保人听了销售人员的一番并不详尽的解释后,认为买了重大疾病险,所有大病都可以保。

  事实上,保险业对“重大疾病”有明确的界定。在保监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

  雷区4:重疾险想买就能买

  相关规定显示,以下人群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将受到限制:已患重疾的人买不了;超年龄买不了;身体指标超标的要加费买;孕妇7个月以后至婴儿出生1个月内不能买;全职太太有额度限制。

  另外,癫痫、智力发育不全、精神科疾病、重度残疾、慢性酒精中毒、严重肝病、严重糖尿病、脑血管病、大三阳、高血压 II 级、中重度心脏病、接受器官移植、尿毒症、肾切除三年以上、脑中风、罹患恶性肿瘤、吸毒性病艾滋病患者、家族病史有遗传或有可能遗传的疾病等;从事第五类职业及以上职业者、正在服刑者。这些是会被保险公司拒保的。以上人群隐瞒个人信息购买了保险后,在出现问题后也是无法得到赔付的。

  从目前社会情况以及网友评论来看,目前许多人对保险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投保容易赔付难,投保时简简单单办理了手续就签好了合同,在出事以后想要得到赔偿却要走许多的手续,甚至产生理赔纠纷。其实,投保时如实告知、保持理智、看清免责,出现承保责任内的问题时,就能很简单地得到赔偿。

(责编:李栋、赵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