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电(张文婷)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今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比例等予以明确。《通知》强调,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通知》明确,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通知》提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批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通知》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比例进行细化。具体来看,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
对于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
《通知》还规定,80%以上的投资组合资产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为货币型投资组合。货币型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35%,但发生巨额领取、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30%以上,以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正回购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外。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巨额领取发生情形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放式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净领取申请超过上一日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10%。
《通知》还提到,开放式投资组合建立初期,以及由于巨额领取或市场波动等因素引起产品规模变动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投资组合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此外,《通知》还要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不得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客户领取行为提供垫资。开放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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