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定限额销售 高现价产品发展将趋缓 

2016年03月19日09:14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人民网北京3月19日电 (张文婷)保监会对高现金价值产品(以下简称:“高现价产品”)进行规范。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这意味着,高现金价值产品迅猛发展的势头将被遏制,回归理性发展的轨道。

据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共有57家保险公司销售高现价产品,保费规模约为6500亿元,占人身险保费的27%。《通知》出台后,此类产品的总体比例拟控制在20%以内,规模或从6500亿元逐渐回落到5000-5500亿元。

“高现价”更名:产品扩大范围 发展长期业务

据了解,此次下发的《通知》对高现价产品定义、销售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产品定义方面,《通知》进行了修改,按现行规定,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三年的产品。

新规将该类产品范围扩大,引入“中短存续期产品”这一定义。即指前四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五年的人身险产品,不含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

对此,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道,经过征求业内意见,对“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原因在于,现行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含三年期)的产品。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实际存续期限较短,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相对较大。

袁序成表示,实际上,现金价值高本身并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现金价值高反而有利于减少投诉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将实际存续期在三年其以下的此类产品称作“高现价产品”,易造成误读。

此外,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这样有利于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近年来,中短存续期产品凭借其高回报、周期短等特性发展迅速。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或2年,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

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环境下,中短存续期产品收益可能低于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下降。加之短期内满期给付和退保,容易给公司带来现金流不足风险。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举牌上市公司的保险资金,大量来源于以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为主的保险公司,而具有此类刚性兑付压力的保险公司多数为中小险企。

针对保险业负债端和资产端的匹配问题,袁序成表示,负债端高收益率承诺连带的成本增加对资产端的投资管理、风控等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未来将要更多的关注负债端方面。

防范流动性风险 监管采取缓冲措施

袁序成提到,从人身保险业总体情况看,2015年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

但为了应对部分中小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部门采取了缓冲措施,而非此前业内盛传的“一刀切”。《通知》指出,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

对于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

据袁序成介绍,通过上述两项缓冲措施,可以给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为强化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监管部门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通知》指出,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据了解,为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通知》要求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偿付能力方面,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如低于该标准,则应立即停止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保监会报告,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

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通知》称,新规将于3月21日起正式实施。

(责编:张文婷、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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