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市場化改革步入深水區 一系列規則在路上

2017年02月09日08:28  來源:上海証券報
 
原標題:保險資金市場化改革步入深水區 一系列規則在路上

  近日,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中國金融》雜志上發表署名文章——《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他在談到下一步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重點工作時,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保險資金市場化改革正步入“深水區”,一系列規則正在路上。

  當前面臨的主要挑戰

  “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總體思路,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改革,不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改革力度之大、成效之好有目共睹。”在該署名文章中,陳文輝肯定了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成績。

  不過,他同時指出,保險業長期經營的特性決定了行業發展需要相對確定的外部環境,在當前不確定性增多的全球外部環境下,保險行業以及保險資金運用面臨的風險隱患和問題日益增多,防風險的任務非常重且十分迫切。

  陳文輝所提及的挑戰之一,即全球經濟進入緩慢增長周期,低利率甚至負利率或成為常態。而我國經濟運行總體平穩,新常態特征更加明顯,經濟由降轉穩的基礎不斷鞏固,但低利率環境仍將持續較長時間。

  在此環境下,保險行業資產端和負債端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低利率環境給保險行業和保險資金運用帶來了現實挑戰,特別是長期壽險,利率下行時面臨更大的挑戰和壓力。”他指出,總體看,保險行業資產負債匹配整體呈現“長負債、短資產”的特點,在長期低利率的環境下,每年新增保險資金投資,以及大量資產到期資金再投資的需求很大,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配置壓力巨大,其中蘊含較大的風險隱患。

  一方面,形成利差損風險﹔另一方面,加大高風險投資。“高成本資金為了獲取高收益,倒逼保險機構提升風險偏好,投向高風險資產,甚至演變為激進投資、孤注一擲和鋌而走險。”他舉例說,國際上,如日本、美國等國家的壽險公司歷史上發生的危機,基本上都是沿著規模快速擴張、成本提升、投資激進、泡沫破裂、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危機、重組破產這一規律發生的。當前,保險行業如何面對低利率環境和“資產荒”,唯一的辦法就是必須降低負債成本,降低收益預期。

  同時,他還提到了“國內信用違約風險明顯上升,保險資金投資組合信用風險敞口加大”的挑戰以及我國保險資金運用與成熟市場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從技術角度看,投資和風險管理能力仍需提升,從公司治理看,治理問題和缺陷成為激進經營的基因。

  此外,他指出,近期個別保險機構的有關人員已經被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老鼠倉案件,涉案金額還不小,保險機構要高度警惕此類案件風險在保險行業的蔓延。“監管部門對於該類事件‘零容忍’,一經查實,將採取果斷監管措施,包括取消能力備案和暫停相關業務等。”

  一系列規則在路上

  在談到下一步監管工作的重點時,陳文輝透露,未來一個時期,將繼續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要求,堅持保險資金運用審慎穩健的原則,切實把防風險放在監管工作突出位置,同時持續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並加快轉變監管方式,不斷創新監管思維和監管手段,守住風險底線,促進保險資金運用持續健康發展。

  一系列監管規則正在路上。據他透露,在健全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規則層面,將修訂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暫行辦法》。在前期一個總指引和三個應用指引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針對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金融產品、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內部控制應用指引。

  此外,在推動落實保險機構資產負債管理和監管方面,將研究制訂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政策措施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能力標准,推進公司從制度、組織、人員、技術、系統等方面加強能力建設,定期評估執行情況。評估結果將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業務試點、投資比例、投資能力挂鉤。研究推進分賬戶監管,根據保險資金不同的負債屬性,從賬戶層面制定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從根本上實現資產負債精細化監管。

  再者,進一步加強對重點公司和重點業務的監管力度。針對投資激進的公司,進一步加強風險監測和監管力度,靈活運用“技術監管”和“監管干預”多種方式,對於風險抓早抓小。對於一些嚴重違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公司,可以暫停或取消其一些業務范圍。加強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明確境外投資的資質條件以及境外重大股權投資的行業范圍和投資運作標准,規范內保外貸、境外發債融資等方式開展境外投資。

  此外,將繼續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開展政策梳理,針對近年來發布實施的一系列政策制度,聽取市場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改完善,進一步放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推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組織創新和機制創新,逐步降低准入門檻,建立適當激勵機制,提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活力和市場競爭力。

  陳文輝透露,下一步還將進一步加強資金運用事中事后監管,研究分類監管標准和流程,增強監管靈活性和有效性。比如,進一步科學劃分和調整大類資產種類和比例,推進“償二代”對不同資產品種和投資行為的資本約束﹔建立投資能力退出機制,對於資質條件不再具備、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的保險機構,實施投資能力退出。

(責編:張文婷、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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