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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集中存管第三方支付備付金 首次交存比例為兩成左右

2017年01月13日15:25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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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13日電 (李海霞)爭議已久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近日終於下發。13日,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客戶備付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將統一交存至指定賬戶,由央行監管,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

客戶備付金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目前,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達70個。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4600億元。

《通知》指出,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具體來看,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機構首次交存的具體比例根據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交存金額根據上一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網絡支付業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 (D類)、20%(E類)﹔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 16% (D類)、18%(E類)﹔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 (D類)、24%(E類)。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分類評級管理。

同時,《通知》指出,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准備金交存基數。

(責編:李海霞、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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