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股票投資實施差別監管 防范投資集中度風險

2017年01月25日08:34  來源:中國証券報
 
原標題:險企股票投資實施差別監管 禁止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

  保監會2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將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三種情形,實施差別監管。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通知》旨在加強對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重大股票投資行為的監管,防范個別公司的激進投資行為和集中度風險,維護保險資產安全和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差別監管層層遞進

  《通知》將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三種情形,根據持股份額變化,實施層層遞進的差別監管。

  具體而言,一般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重大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上市公司收購指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相應地,對佔絕大部分的不涉及舉牌的一般股票投資行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開展一般股票投資涉及舉牌的,應當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后報告﹔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准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后備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行事前核准。保險機構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的,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00%﹔開展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符合有關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監管要求。

  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不得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資的股票資產抵押融資用於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經備案后繼續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資部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行為的,應當按照証券監管法規要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並在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提交包括投資研究、內部決策、后續投資計劃、風險管理措施等要素的報告。保險機構可以使用保險資金投資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選擇上市公司所屬行業范圍,但應當根據資金來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選擇投資標的,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服務保險主營業務發展。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差別監管是分類監管思路的充分體現。隨著大資管時代的來臨,在保險資金運用領域推行分類監管,是適應保險資金內在屬性及穩健、多元創新發展,防范風險失控阻隔風險蔓延,充分利用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推動保險資金全球化配置的現實需要及有效途徑。對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資不增加限制性措施,不會影響保險資金的正常投資行為,更不會影響資本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防范投資集中度風險

  《通知》明確,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限額管理,防范股票投資集中度風險和市場風險。保險機構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除上市公司收購及投資上市商業銀行股票另有規定情形外,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對於已經運用相關政策增持藍籌股票的保險機構,應在2年內或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調整投資比例,直至滿足監管規定的比例要求。

  2015年7月,保監會明確,對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將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比例上限由佔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達到30%比例上限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后權益類資產余額不高於上季度末總資產的40%。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對比例的調整實際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針對資本市場的特殊情況,監管部門出台提高保險機構的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的救市政策。現在資本市場已基本穩定,並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資本市場的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臨時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應當及時退出。

  從整個保險資管行業看,權益類的投資比例一直在20%左右,仍有上升空間。保險資金運用規模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將保持快速增長,即使股票市場的投資比例可能下降,但投資的絕對金額不會下降,而是會增加。

  從單一保險機構的角度看,《通知》給予了足夠長的寬限期。投資比例調整並不意味著目前投資比例超標的6家保險機構將賣出一定金額的股票,何況目前超出比例所涉資金僅佔整個行業的1%,一些大型保險機構月度資產規模增長帶來的新增股票投資額度就可以覆蓋這一影響。同時,寬限期的設置將大大降低對資本市場的擾動,甚至實現“零影響”。

  為進一步防范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的風險,《通知》加強了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舉牌或收購行為監管。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時,保監會可以採取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監管措施。保險機構在獲得重大股票投資備案意見或上市公司收購核准文件前,不得繼續增持該上市公司股票。

(責編:張文婷、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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